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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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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2

多项选择题

1.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和“期限”的共同点有(A,B,D)

A. 具有未来性

B. 具有非法定性

C. 发生与否具有确定性

D. 合法性

解析:本题考点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有以下特征: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是合法的事实。期限有以下特征: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2.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A,C)

A. 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B. 有权无偿回收质押财产

C.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D. 可以主张质权无效

解析:本题考点为动产质权。出质人的权利包括:第一,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三,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第四,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无权无偿回收质押财产,也不可以主张质权无效。B、D两选项错误。本题选AC。

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有(B,C,D)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解析:本题考点为专利权。专利权的归属因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有所不同。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故A选项排除。本题选BCD。

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A,C)

A. 法定权利

B. 约定权利

C. 延期抗辩权

D. 永久抗辩权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无须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属于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延期履行,而不能永久消灭请求权,因此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B、D是错误的,只有A、C是正确答案。

5.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A,C)

A.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 诺成合同

D. 实践合同

解析:张某与李某达成的赠与电脑的合同是以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故该法律行为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故选A项。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故选C项,排除D项。本题所涉及的合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为李某是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并不存在第三人。故排除B项。

6.下列有关物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有( )。(A,B)

A. 甲将其自行车出租给乙后,又将自行车出卖给乙,则该自行车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B. 丙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丁有偿保管,后丙将电脑卖给戊,如果丙未按期支付保管费,则丁享有的留置权可以对抗戊的电脑返还请求权

C. 己将房屋出卖给其朋友,则该买卖合同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时起发生效力

D. 庚将自己的照相机卖给辛,在照相机没有交付给辛前,庚又在该照相机上设定了清偿本人债务的抵押权,则该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解析:A项表述的情形为简易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的情形为指示交付,戊享有电脑的返还请求权,但丁可因丙不支付保管费而对电脑享有留置权,即便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留置权亦能对抗返还请求权人,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的原理,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的情形似乎为占有改定,实际并非占有改定,无论是否为占有改定,庚的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设定抵押权应当认定为处分行为),这里就存在追认权的问题,故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故D项表述错误。

7.根据侵权责任法,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有关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C)

A. 老李教唆同事小王殴打小张致小张轻微伤

B. 幼童浩然在幼儿园被冲进幼儿园的醉鬼王二推倒受到伤害

C. 老周将应当报废的小轿车卖给小王,小王在驾驶中因刹车失灵撞上老董

D. 小孙在路上走时,被从道旁居民楼飞落的烟灰缸砸伤,但不知该烟灰缸是从哪户居民家落下的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选项A中,应当由老李和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选项B中,王二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王二、幼儿园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8.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 )。(B,C)

A. 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实施

B. 可由其法定代表人实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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