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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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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

单项选择题

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l题)(C)

A. 附属刑法

B. 单行刑法

C. 刑法典

D. 刑法修正案

解析: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C项正确。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修改,是刑法典的一部分,D项错误。我国只颁布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B项错误。附属刑法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A项错误。

2.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1题)(C)

A. 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

B. 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

C. 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D. 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

解析: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属地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刑法只负责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刑法只负责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保护原则是一国刑法针对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的原则是指一国刑法对侵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对于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A、B项乘坐轮船为外国轮船,行为发生地为公海,不是我国领土,不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A、B项错误。C项乘坐外国轮船,行为发生地为公海,但是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医院,应当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C项正确。D项行为发生地为外国,结果发生地也为外国,不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D项错误。

3.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8题)(B)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形: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例如,张三投毒杀害李四,而对也会毒死同室的王五的事实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在进行射击行为时显然已经知道可能会导致他人中弹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开枪射击,符合间接故意中的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

4.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8题)(A)

A. 故意杀人罪(既遂)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故意杀人罪(未遂)

D.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甲欲杀常某而误将乙杀死,属于对象错误。由于常某和乙都是人,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是杀了谁都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2010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C)

A. “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

B. “应当免除处罚”是指不追究刑事责任

C. “造成损害”是指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以外的损害

D. “应当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所触犯罪名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解析:“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构成犯罪,只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不意味着没有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是指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不予刑事制裁,AB项错误。造成损害应为非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否则就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C项正确。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处罚,但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D项错误。

6.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201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A)

A. 实行犯的行为

B. 教唆犯的行为

C. 组织犯的行为

D. 主犯的行为

解析: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综上,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实行犯的行为,A项正确,BCD项错误。

7.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201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A)

A. 甲罪+乙罪=丙罪

B. 甲罪+乙罪=甲罪

C. 甲罪+乙罪=乙罪

D. 甲罪+甲罪=甲罪

解析: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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