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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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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单项选择题

1.西周穆王统治时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2012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2题)(C)

A. 《九刑》

B. 《汤刑》

C. 《吕刑》

D. 《禹刑》

解析: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C项正确。

2.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5题)(A)

A. 讼

B. 告

C. 狱

D. 诉

解析:西周时期将诉讼称为“狱讼”、词讼,针对诉讼案件的性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因此本题选A。

3.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4题)(D)

A. 《法经》的编纂者是商鞅

B. 《法经》将“名例”置为首篇

C. 《法经》确立的九篇体例为后世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D.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解析:《法经》的编纂者是李悝不是商鞅,A项错误;《法经》共分为六篇,首篇为《盗法》和《贼法》,《具法》起着总则的作用置于末篇,B、C项错误。《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D项正确。

4.秦律规定:“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里的“廷行事”是指(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3题)(B)

A. 制定法

B. 司法成例

C. 立法解释

D. 司法解释

解析: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B项正确。

5.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用以替代黥刑的刑罚是( )(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42题)(D)

A. 笞三百

B. 笞五百

C. 弃市

D. 髡钳城旦春

解析:文帝十三年下令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本题选D。

6.汉朝建立了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囚徒复核审查的制度,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这种制度称为(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0题)(C)

A. 读鞫

B. 乞鞫

C. 录囚

D. 举劾

解析:汉代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本题选C。

7.下列法典中,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2012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6题)(C)

A. 《开元律》

B. 《北魏律》

C. 《晋律》

D. 《贞观律》

解析:《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本题答案选C。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南陈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立”的刑讯方式。下列对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7题)(D)

A. 用车辐粗杖夹压受审者的脚踝

B. 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立其上

C. 对受审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

D. 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

解析: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D项正确。

9.按照唐律中有关“共犯罪”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一般处罚标准是( )(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43题)(B)

A. 与首犯同等处罚

B. 减首犯一等处罚

C. 减首犯二等处罚

D. 减首犯三等处罚

解析:唐律规定:“诸共犯,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主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因此本题选B,从犯减首犯一等处罚。

10.依照唐律的规定,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是( )(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8题)(B)

A. 误杀

B. 过失杀

C. 斗杀

D. 戏杀

解析:“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B项正确。

11.唐高宗永徽年间,某地有婢女不堪主人欺凌,将主人毒杀。后该婢女被官府缉捕归案,判处斩刑。根据唐律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该案应复奏的次数是( )(2015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7题)(B)

A. 无需复奏

B. 一复奏

C. 三复奏

D. 五复奏

解析:在唐朝的司法制度中,“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但各州死刑案件仍行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至于犯有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死刑。本题是婢女毒杀主人,因此只要一复奏,本题选B。

12.“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这条关于强奸幼女罪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 )(2018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0题,2018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8题)(C)

A. 唐朝

B. 宋朝

C. 元朝

D. 明朝

解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C项正确。

1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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