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6
单项选择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A)
A.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 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 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A项正确。立法解释,是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属于“无权解释”。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B、D项错误。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C项错误。
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B)
A. 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 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 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所惩治的海盗行为,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B项正确。A项错误,不是应当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可以按照国际条约实行引渡。C项错误,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不是“应当”引渡。D项错误,我国司法机关不可适用甲国、乙国或丙国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只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将其引渡。
3.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B)
A. 赌博的筹码
B. 抢夺的财物
C. 行贿的财物
D. 运输毒品的车辆
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赌博的筹码和行贿的财物,是用于赌博、贿赂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和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和赌博罪的犯罪对象,AC项错误。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犯罪所用之物,不是犯罪对象,D项错误。抢夺的财物,是抢夺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物,是犯罪对象,B项正确。
4.在抢劫犯罪中,犯罪时间(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5题)(D)
A. 是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B. 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
C. 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 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关
解析: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例如,无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放火、杀人、强奸、抢劫,均与犯罪构成无关。D项正确,A项错误。刑法对于抢劫罪的规定中没有涉及抢劫的时间,所以犯罪时间既不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也不是加重情节,BC项错误。
5.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6题)(B)
A.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
B.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 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解析: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A项正确。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故B项错误,C项正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行的是两罚制,故D项正确。因此答案为B。
6.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0题)(B)
A. 事先防卫
B. 正当防卫
C. 假想防卫
D. 防卫过当
解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张某深夜撬门进入,不法侵害已经发生,甲的防盗装置是甲进行防卫的工具,针对不法侵害人张某展开防卫,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给张某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B项正确。
7.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C)
A. 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了
B. 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 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 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解析: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如果已经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预备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A项中甲在预备阶段出于本意停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B项中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已经实现了对婴儿的人身控制,是拐卖儿童罪的既遂;C项中丙尾随刘某意图抢劫,是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拦而未能实施犯罪,成立犯罪预备;D项中丁已着手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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