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8
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6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事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法人则应在法定的活动范围内实施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内心意愿由其自愿产生,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4)行为形式合法: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形式的,应遵守法律规定。
解析:
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
代理人无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解析:
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3题)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析:
4.(2012年真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它是合法行为,是表示行为的一种。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三:(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解析:本题考点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六章第一节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诸多原因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一种。这必须引起考生的重视。需要说明的是,本题为2012年真题,在2017年《民法总则》施行以后本题答案应做如下调整: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二:(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在此提醒考生,《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限定。
5.(2011年真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大都是无过错责任。考生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的基本原则认真掌握。
6.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009年简答57)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一般认为,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具有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成立上的附从性。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③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火。(2)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3)保证具有补充性或连带性。一般保证具订补充性,即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尢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侄。连带保证具有连带性,即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7.(2013年真题)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一方面,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3)时间性。时间性意味着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强调的是,不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呈现的是不同的特色,如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4)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一节中的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为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知识考点,请各位考生掌握。
8.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
(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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