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7
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6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事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法人则应在法定的活动范围内实施行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内心意愿由其自愿产生,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4)行为形式合法: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形式的,应遵守法律规定。
解析:
2.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010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6题)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以及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特征。
一般人格权因其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其功能具体包括:
(1)产生具体人格权。
(2)解释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解析:
3.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4题)
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解析:
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2011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A.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
B.
C.
解析:
5.(2012年真题)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四节中的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且是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尤其在《物权法》通过以后,留置权的要件发生了变化。对此,考生应重视起来,认真掌握。
6.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2013年简答54)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
解析:
7.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2012年真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1)目的不同。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即其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即其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一般是独立的主权利,多具有独立性,其存在并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的债权为前提。此外,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权利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除了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即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权利。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不同。如果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导致该权利的消灭;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5)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时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
(6)设立条件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了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解析:
8.(2017年真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解析:
9.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2009年简答56)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完成法人的设立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10.简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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