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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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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0

简答题

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3题)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析:

2.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解析:

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2015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3题)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受损害。

(3)损害与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

解析:

4.(2011年真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以下两点:(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权法官依据该原则对其进行补充。

解析:本题考点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因此也成为重要考点。

5.(2014年真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解析:本题考点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此考试应认真把握。另外,考生还要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2015年真题)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自己代理为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有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双方代理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此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7.(2017年真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解析:

8.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2011年简答53)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解析:

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2012年简答53)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私行为,它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即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

(3)表示行为,它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

(4)它由意思决定效果,即它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

解析:

10.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2)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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