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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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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6

简答题

1.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条件的特点。(2016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4题)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解析:

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2015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4题)

滥用代理权包括: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3.简述商标权的内容。(2017年法学综合课简答第33题)

商标权主要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内容。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解析:

4.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009年简答57)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一般认为,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具有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成立上的附从性。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③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火。(2)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3)保证具有补充性或连带性。一般保证具订补充性,即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尢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侄。连带保证具有连带性,即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5.(2011年真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大都是无过错责任。考生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的基本原则认真掌握。

6.简述婚娴的效力。(2010年真题)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娴而产生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

7.(2012年真题)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析:

8.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2011年简答53)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解析: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析:

10.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再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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