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3
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3题,2012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3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是: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解析: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3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专有性(或排他性、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独占享有,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通常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超出法定保护期,知识产权即消灭。
(4)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解析:
3.简述商标权的内容。(2017年法学综合课简答第33题)
商标权主要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内容。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解析:
4.(2010年真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于合同的责任,意在引导大家在订约的过程中诚实守信。缔约过失责任对捍卫正常的缔约秩序有着重大的作用。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成为了考试的重点。希望考生深入掌握。
5.(2009年真题)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作为民事主体,并非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即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解析:本题考点为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也是法人从无到有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占据了市场主体中几乎是最重要的位置。法人的设立也就成为考察的重点。提醒考生对此务必掌握。
6.(2012年真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契约、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期望引起行为人预想的法律后果。
解析:本题考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一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考生要认真掌握。
7.(2012年真题)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析:本题考点为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且是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尤其在《物权法》通过以后,留置权的要件发生了变化。对此,考生应重视起来,认真掌握。
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2012年真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必须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定目的,并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或者虽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相反,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9.(2017年真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解析:
10.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不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
本文档预览:3000字符,共3137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