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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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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9

简答题

1.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4题)

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解析:

2.(2012年真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契约、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期望引起行为人预想的法律后果。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一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考生要认真掌握。

3.(2014年真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c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四节中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此考试应认真把握。另外,考生还要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2014年真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五节中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此考试应认真把握。另外,考生还要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2011年真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十一章第二节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大都是无过错责任。考生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的基本原则认真掌握。

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

(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的物质保障,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标志,法人对其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财产责任。

解析:

7.(2011年真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大都是无过错责任。考生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的基本原则认真掌握。

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010年简答56)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民事主体在实施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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