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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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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6

简答题

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2017年基础课非法学简答第51题)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按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解析:

2.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007年简答26)

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第二,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

解析:

3.(2011年真题)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解析:本题考点为渎职罪概述。渎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一,主要用来约束和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行为,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是格格不入的。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个题目给大家指明了一个新的复习内容,希望考生在掌握具体罪名的同时,掌握大类犯罪的基本知识。

4.(2011年真题)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解析:本题考点为渎职罪概述。渎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一,主要用来约束和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行为,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是格格不入的。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个题目给大家指明了一个新的复习内容,希望考生在掌握具体罪名的同时,掌握大类犯罪的基本知识。

5.简述减刑的限度。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耐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解析:

6.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认要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解析:

7.(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解析:

8.(2014年真题)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含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的情形,也包含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的情形。

解析:

9.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年一专一第52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解析:

10.试论犯罪的基本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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