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2
简答题
1.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2题)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公民。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该事实,使众人知晓,损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解析:
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2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解析:
3.(2011年真题)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十章第一节中的渎职罪概述。渎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一,主要用来约束和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行为,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是格格不入的。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个题目给大家指明了一个新的复习内容,希望考生在掌握具体罪名的同时,掌握大类犯罪的基本知识。
4.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年简答51)
我国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2)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知情人的行为实施犯罪;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4)过限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5)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
(6)片面共犯,即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
解析:
5.(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二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三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考生要认真体会掌握。
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009年简答26)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审判人员在适用刑罚时适当考虑、具体斟酌的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八种: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
解析:
7.(2010年真题)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九章第二节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考生认真掌握。
8.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010年真题)
(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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