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
简答题
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2017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2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包括: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解析:
2.(2013年真题)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的名誉。
解析:本题考点为诽谤罪。诽谤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考生要全面掌握诽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3.(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者的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解析:本题考点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在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上又有明显的不同。希望考生认真理解掌握。
4.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解析:
5.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解析:
6.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年真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功能。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解析:
7.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l年一专一第52题)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职权或者疏于职守。
(3)犯罪主体,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解析:
8.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013年一法专一第31题)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二: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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