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
简答题
1.简述减刑的限度。(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2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1题)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解析:
2.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年简答26)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3)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
解析:
3.(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解析: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二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三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考生要认真体会掌握。
4.(2012年真题)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解析:本题考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此题罪名解释较长,提醒考生耐心、细心掌握。
5.(2010年真题)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解析:本题考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考生认真掌握。
6.(2013年真题)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诽谤必须散布其所捏造的事实;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解析:
7.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年简答5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解析:《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也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8.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其构成特征是: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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