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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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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15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4)

A. 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B. 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的采矿权

C. 因人身伤害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D. 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取得的质押权

解析:相对权是义务人特定、权利人特定,需义务人实施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ABD项均为物权,系绝对权,惟C项为债权,系相对权。

2.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

A. 肖某承担

B. 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 刘某承担

D. 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解析: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转委托行为无效,刘某和杜某与贸易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责任,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侵权责任。

3.某办公楼共有三层,甲、乙、丙三公司分别拥有一、二、三层的所有权。丙公司未征得甲、乙公司的同意,将楼顶出租给某广告公司,由该广告公司在楼顶上树立了一块巨大的广告牌,租期1年,广告公司支付丙公司每年使用费5万元。关于丙公司的行为,以下表述正确的是:(4)

A. 丙公司有权将楼顶出租,租金归自己所有

B. 丙公司有权将楼顶出租,但应分给甲、乙公司部分租金

C. 丙公司未经甲、乙公司的同意,无权将楼顶出租

D. 甲、乙、丙公司对办公楼是按份共有

解析:本案中办公楼的所有权形式属区分所有权,即由专有部分各自的所有权和共用部分共有的所有权组成的所有权形式。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权利。所以只有C项才是对共有财产的正当处分方式。

4.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8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

A. 高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 如果高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高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 如果高某于2005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 如果高某于2003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高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解析: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并可以将其出租,转让典权。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租人回赎时,有权在先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典权人偿还。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错误。《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D项错误。典权附有期限的,出典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回赎,但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因此C项错误。

5.张某将一车出租给李某,李某经过张某允许后,又将该汽车租给其朋友林某,林某在一次行车中发生车祸,车被报废,则张某应向谁主张赔偿损失?(4)

A. 李某

B. 林某

C. 李某或林某

D. 向林某和李某同时主张,均可获得支持

解析:《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李某应当承担责任,此乃合同责任。而林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6.王某与吴某约定,由吴某用自己的卡车将王某的5吨玉米由甲地运往乙地,王某支付吴某运费300元,王某与吴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4)

A. 5吨玉米

B. 吴某要求王某支付300元运费

C. 吴某将5吨玉米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

D. 5吨玉米和300元运费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有价证券、一定情况下的权利。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承运人将一物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行为。

7.以下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4)

A. 股票

B. 空气

C. 土地

D. 自然人

解析: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具有三个特征:客观存在;能为人支配和控制;具有效用。股票属于有价证券,不是物;空气非人力所能支配,所以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物强调效用,但不一定是劳动创造,因此土地虽然非人力所创造,也是物;自然人不是民法上的物。

8.甲欠乙10万元,甲之友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此时丙自有财产只有8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乙诉至法院要求丙清偿10万元。丙在答辩状中称:本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请免除我的保证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4)

A. 丙的保证范围为担保时的自有财产总额8万元

B. 丙的保证范围仅为10万元主债权

C. 丙的保证范围为10万元主债权以及因该债权而产生的相关债权

D. 因提供保证时不具有代偿能力,因此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依《担保法》第7条,下列三类人可为保证人:(1)法人;(2)其他组织(具体范围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5条);(3)自然人。《担保法解释》第14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丙可以作为保证人,而且不能以不具有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题中当事人未对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而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9.2004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2)

A.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4年10月5日

B.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4年10月8日

C. 牛犊应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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