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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练习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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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练习试卷4

不定项选择题

1.(共犯成立标准:“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为前提部分共同为补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甲乙丁对丙死亡这一事实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是什么?(A,B,C,D)

A. 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罪

B. 甲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乙都对丙死亡结果负责,但甲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结果加重犯)

D. 丁对甲乙加害丙人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对于丁而言,他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2.(共犯的责任,各共犯人对共犯之结果负责,但限定在故意范围内)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B,C)

A. 甲乙二人持刀共同杀害丙,甲一刀刺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刺中,甲属于犯罪既遂,乙属于犯罪未遂

B. 甲乙早晨8点喝早茶时共谋夜晚持刀拦路抢劫,乙拿出一把匕首交给甲先拿上,晚上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到晚上,乙因为肚子痛设去成。甲在预定地点持刀接连拦截3人,抢取财物价值达2万元,甲乙构成共犯,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C. 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进入丙家盗窃,乙在胡同口放哨。甲在丙家窃得10万元现金并告知乙,只分给乙1万元。乙的盗窃犯罪金额应当计算为10万元

D. 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进入丙家盗窃,乙在胡同口放哨。甲在丙家窃得5万元现金,与乙会合后谎称仅窃得3万元现金,分给乙1000元。乙的盗窃犯罪金额应当计算为3万元

解析: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责任原则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内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A乙属于犯罪既遂,D乙仍应当对总额负刑责。

3.甲承租一大酒店,某日对其酒店服务员乙称丙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丙之子作为人质,讨还债务。乙遵命绑来丙之子。后甲又指使丁打电话向丙勒索50万元。丁打出勒索电话。当甲再次要丁打勒索电话时,丁拒绝。人质(7周岁)被扣押63小时,双手手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则:(A,C)

A. 甲、丁构成绑架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B. 甲、乙、丁构成绑架罪

C. 甲、乙、丁均犯罪既遂

D. 甲、乙犯罪未遂,丁犯罪中止

解析:本题考查共犯认定的标准:部分共同说,其一,犯罪性质不同的部分不成立共犯。甲的行为是绑架罪,乙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为索债扣押人质),故乙不是甲绑架罪的共犯。其二,在共犯人行为犯罪性质重合的部分,能成立共同犯罪,甲绑架行为包含非法拘禁罪的内容,甲乙的行为在非法拘禁部分具有共同性,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对此,通过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和共犯中“过限行为”的观念,也可得出相同结论。例如,甲乙共同盗窃过程中,被事主丙发现并追击,甲乙分头逃跑,丙追上甲,甲为窝藏赃物使用暴力将丙打伤。其结论是:甲单独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甲乙不是抢劫罪的共犯。

4.下列哪些情形甲与乙的形态或犯罪金额一致?(A,B,C,D)

A. 甲乙二人持刀共同杀害丙,甲一刀刺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刺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且均应当对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B. 甲乙早晨8点喝早茶时共谋夜晚持刀拦路抢劫,乙拿出一把匕首交给甲先拿上,晚上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到晚上,乙因为肚子痛没去成。甲在预定地点持刀接连拦截3人,抢取财物价值达2万元。乙作为向甲提供犯罪工具(匕首)的帮助犯,仍应当对甲抢劫罪行负共犯责任

C. 甲乙共同盗窃一辆奔驰车,价值80万元,销赃得款20万元,因为甲起主要作用,分得19.8万元,乙仅分得2000元,乙的犯罪金额与甲相同,都是80万元

D. 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进入丙家盗窃,乙在胡同口放哨。甲在丙家窃得3万元现金和手枪一支与乙会合后谎称仅窃得1万元现金,二人平分了1万元现金,乙的犯罪金额与甲相同,也是3万元

解析:共犯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关于 D乙虽然只知1万元并仅就1万元分赃,但是,因为均在盗窃财物的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此种数额上的误认或不知情,不阻却对实际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则阻却乙的罪责。D项中甲还私下窃取手枪一支,构成盗窃枪支罪。乙对此(盗窃枪支罪)不成立共犯、不承担罪责。

5.甲有杀害丙的故意,乙只有伤害丙的故意,二人共同加害丙,致丙死亡。则:(A,B,C,D)

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犯

B. 二人可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限度内成立共犯

C. 即使无法查明谁致丙死亡,也不妨碍二人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 甲故意杀人既遂,乙伤害罪致人死亡既遂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6.甲因为张三、李四、王五等5人在自己的菜地中行走、担心踩坏菜而与他们发生争执,甲从住处取出铁铲和长刀,将长刀交给乙,并对乙说,照他们打就是了。张三、李四等四散而逃,甲持铁铲追打张三、乙持长刀追打李四。李四用粪勺还击乙,在互斗中乙砍中李四颈部致死。则:(A,C)

A.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 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甲构成乙的共犯

D. 甲对乙致李四死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从起因、过程看,认定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符合一般观点。甲作为教唆犯应对乙致李四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7.甲等人约丁通宵打麻将,并约好都要关掉手机以免干扰。然后甲对乙谎称绑架了丁,让乙打电话给丁的妻子丙索要30万元,乙按照甲的吩咐给丙打电话。则:(A,D)

A. 甲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B. 乙构成绑架罪

C. 甲等人构成绑架罪

D. 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析:实行犯的行为不具有绑架性质,故其帮助犯不能单独具有绑架性质。注意对教唆犯不能这样认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仍对教唆犯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处罚。

8.甲、乙、丙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量由丙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丙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丙、丁到隐藏羊群处与甲、乙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某兵团农10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10连的地界。丁的行为属于:(B,C)

A. 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罪

B. 盗窃罪共犯

C. 承继的共犯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中途加入也可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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