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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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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6

分析题

1.《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如何理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3)若在食品安全领域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最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如何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有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第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能成为本罪的前提,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局限于或仅指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列犯罪,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想象竞合犯的那部分犯罪;第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对本罪的情节是否严重产生影响。

(2)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的犯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处罚。

(3)这种情况反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都是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上述情形,不能按特殊法条优先即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论,而应采用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处罚。

解析:

2.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义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精神失常。此间,甲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问: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从重处罚。甲某作为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定罪的关键证据予以篡改,企图达到使他人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收受贿赂4 000余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5 000元以上的定罪起点,即使认为属于“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情形。也只能适用受贿罪的最低法定刑,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应以重罪徇私枉法罪处断。

解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何为“营利法人”?其主要类型有哪些?

(2)何为“关联关系”?

(1)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析:

4.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该公司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邢智宾所欠齐明礼的借款属于邢智宾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无关,因此,万海昌、邢智宾提出的以公司账面资产清偿齐明礼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2)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所欠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属于公司合法债务,公司对此负有清偿责任。对此债务,公司应当按照账面资产按比例清偿。因为公司属于法人,法人对外所欠债务以公司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

5.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

问:(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纺织服装厂与缝纫机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负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企业法人分立后,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原法人债权并承担债务。

解析: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请分析: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2)合伙企业的含义。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含义。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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