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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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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3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2004/2/56)(A,B,C)

A.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同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同刑法

C. 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几个选项分别考查属地管辖中共同犯罪的管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以及保护管辖的含义。

A选项,考查属地管辖,对于共同犯罪,只要部分犯罪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刑法对于全案都可进行属地管辖。故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B选项,D选项,以上情况均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按属人管辖原则可适用中国刑法,故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可以不予追究”的反义解释即是: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C选项,考查属地管辖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根据《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本案绑架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适用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是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和国家犯罪适用的规则,本案不适用保护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2)(A,D)

A.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解析:(1)强某醉酒掉落在身旁的钱包,因物主近在咫尺,系强某占有的财物,是盗窃罪的对象;不属脱离占有的遗忘物,不是侵占罪对象。梁某趁强某不知情而拿走,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

(2)本案的疑难问题在于后一行为,担心盗窃行为被发觉而拒送人回家导致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系主要条件)才能引起作为义务。梁某虽实施了先行的盗窃行为,但该先行行为没有创设、增加强某生命危险。此外,梁某虽与强某一起喝酒,但强某具有自由意志选择喝与不喝,强某醉酒与梁某与之一起喝酒的行为仅有条件关系,但并非负主要责任的条件,没有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系强某自己饮酒的自陷风险行为,与之有因果关系。故而,粱某没有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梁某与强某之间也不存在保护关系,也没有其他作为义务来源,故其不构成不作为犯。

(3)当然,如果强某醉酒是由梁某强灌等原因直接导致的,或者梁某盗走的东西系强某保暖、维生之用,则可能因先前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3.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2/53)(B,C,D)

A. 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 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 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本题选项A、选项C考查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选项B考查伤害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选项D考查认识错误。本题的难点在于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亦即要看“我们能否预见”(“行为人所属的同行的平行评价”)。对于“我们能否预见”的问题:对于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对于业务过失,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则,违反职务业务惯例、规章的规定。

A选项,甲未预料到死亡结果;而“精准”“从未出错”,表明一般公众不可能预见结果;“乙突然移动身体”,说明事发极其偶然。行为人未预见,公众也不可能预见,系意外事件。

B选项,(1)“甲推乙一掌”,甲未预见到伤害、死亡结果,故而对于伤害、死亡结果均无故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因在“路边”推,一般公众可以预见死伤可能性。行为人未预见死亡,一般公众可以预见,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甲“见楼下没人”,认识到从楼上扔东西可能砸中人,有客观依据可以避免。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D选项,(1)刑法中“方法错误”一般指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即对具体结果要素认识错误。本选项不是打击错误。

(2)本选项中如果行为人误将铁锤当斧子,客观上是铁锤砸死,主观上误认为是斧子砍死的。倒是可以认为是因果关系错误中具体流程偏离。或者“工具错误”。客观上甲实施了用铁锤砸死的杀人行为,主观上系具体错误,对因果流程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2/53)(A,D)

A. 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 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 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 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错误、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5.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2/52)(B,C)

A. 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 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 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分。关键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按“客观危险说”的修正说(法考主流观点),以行为当时客观事实判断,可能导致结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导致结果不能,亦为未遂。

(1)第一步,在纯粹客观危险判断方面,行为时被害人穿有防弹背心而不能杀死;

(2)第二步,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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