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1
不定项选择题(含2小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下列题目。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A.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 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 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由于未设定观点,故应按通说观点(客观不法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客观上是伤害、杀人不法行为,只是因无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按构成要件“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的体系,仍属不法行为,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C)
A.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一)先行为人甲
(1)实施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取财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2)对于劫财结果,甲需负责。丁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甲的暴力行为造成的,甲需负责。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系抢劫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犯。
(二)后行为人乙
(1)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前,后行为人乙加入,帮助甲实施劫财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63、27条,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2)二人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只时与其加入之后共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不对前行为人之前实施的单独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3)对于劫财结果,二人承担共同责任。乙构成抢劫罪既遂。
(4)而丁的重伤结果发生在乙加入之前,是由甲之前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丁的死亡是由重伤导致的,而重伤是由甲之前的暴力造成,与乙加入之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乙对丁的死亡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于是甲嘱咐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一定办好此事”。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贷。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
请回答下列题目。
3.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 )(A,D)
A. 受贿罪
B. 贷款诈骗罪
C. 玩忽职守罪
D. 违法发放货款罪
解析:①客观上,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为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和结果。主观上,甲对于乙的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明知,不具有欺骗金融机构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共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的正犯。
②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任职、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乙10万,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③受贿后又犯它罪.应当数罪并罚。
④甲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4.对于乙、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
A. 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B. 乙构成行贿罪
C. 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 丙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1)对于乙:
①在客观上,乙的真实目的是挥霍,却谎称做生意编造资金用途的贷款理由、隐瞒非法占有目的,欺骗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本题与前题不同,本题中合作社主任被虚构的贷款理由欺骗)骗取贷款。主观上,用于挥霍,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触犯贷款诈骗罪。
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触犯行贿罪。
③行贿又犯它罪。应当数罪并罚。
(2)丙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明知乙的贷款不符合条件,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丙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丙对甲收钱事并不知情、也无共同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不定项选择题(含3小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请回答下列题目。
5.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 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 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 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 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1)在重婚罪中,需要区分被保护的合法“婚姻”,与作为犯罪行为“重婚行为”。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合法婚姻(登记婚姻),不保护事实婚姻(没有登记的非法婚姻)。重婚的情况包括:法律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实婚两种情况。这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故侵害事实婚姻的,不能构成重婚罪。但是,事实婚姻行为,可以成为侵害法律婚姻的危害行为,刑法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形式上是合法行为。
(2)本案A与C女以共同生活的目的长期同居,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应认定为事实婚。
(3)前有法律婚后有事实婚,A的事实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4)重婚罪不是亲告罪,保护的法益是合法婚姻秩序,而不是配偶权。故四个选项均不正确。
6.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 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 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 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 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1)在字面上,“质押”确与“出租”“出借”不同,但如果拘泥于字面的限制解释,刑法将很难适用于生活。因此。需要探讨“质押”能否被解释进“出租”“出借”之中。出租的实质是转移物品的占有,以换取收益,出借的实质是无偿转让占有,二者均未转移所有权。将枪支用做借债的质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4175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