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
多项选择题
1.关于犯罪认定以及罪名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B,C)
A. 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1/2/11—A)
B. 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2014/2/58—D)
C. 甲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甲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沦处(2016/2/57—D)
D. 甲误认为长途公交车上的司机后面座位上的提包是下车的乘客乙遗忘的,下车时顺手将其拿走,实际上是司机丙放在身后的。甲构成盗窃罪(2004/2/88改)
解析:本题考查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相统一,重合范围内认定罪名。
A选项,(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观上未认识到对象为淫秽光盘,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但淫秽物品与普通货物、物品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可以评价为走私“特殊的”普通货物、物品;主观上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1)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药罪的故意,没有销售假药罪的故意,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2)客观上,销售假药行为可以评价为销售“最劣的”劣药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药罪的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142条。构成销售劣药罪;该罪系结果犯,本案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可构成该罪。本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1)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没有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故意,不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2)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可以评价为销售“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1)客观上,物主司机近在咫尺,提包归司机占有,系他人占有的财物,系盗窃对象;行为人在原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拿走其提包,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主观上,行为人误认为提包系他人遗忘在公共场所的遗忘物。具有侵占罪故意,主观上没有盗窃他人占有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2)客观上的盗窃行为,可以评价为特别的侵占行为(盗窃之后的非法所有行为可评价为侵占行为),主观上具有侵占罪故意,主客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选项说法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2/52)(A,B,C,D)
A. 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 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 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 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专考介入因素(A1、A2多个条件导致结果R)的情况。此类情形中因果关系的基本判断方法是“两步三因素法”,首先看启动因素A1、介入因素A2是不是大概率导致关系(依附关系vs独立关系)。如是依附关系,则结果归责于A1。如是独立关系,则再分别看A1、A2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可归责。
A选项,(1)杀人行为(A1)、埋尸行为(A2),均与死亡具有条件关系。
(2)通常情况下杀人之后大概率会埋尸,故杀人行为(A1)与埋尸行为(A2)之间是依附关系。因果关系不中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主观上,行为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系具体错误,仍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本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1)乙撞倒李某后逃逸不救助的行为(A1)、多辆汽车辗轧行为(A2),均是李某死亡的条件。
(2)由于题意已述“夜间”,提示信息是后车一般看不见、大概率会辗轧,两个条件之间是依附关系。后车没有重大过错。不负主要责任,不中断因果关系。乙的不救助行为应负主要责任,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本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1)丙送王某毒品的行为(A1)、王某的吸毒行为(A2),均是王某死亡(R)的条件。
(2)如果王某是有自主意识能力的人,本人对吸毒可以自主决定。则两个条件是独立关系,王某系自陷风险、负主要责任,结果归王某负责。
(3)但是,本选项中已明示“13周岁的王某”,不具完全自主意识能力,可认为丙对王某具有支配关系,丙送毒品供王某吸食(A1)与王某吸毒(A2)之间存在大概率导致的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丙的行为。本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1)丁开车撞周某的行为(A1)、周某避免被撞跳入河中行为(A2),均是造成周某死亡结果(R)的条件。
(2)一般人为了躲避撞杀都会跳入河中,两件条件之间是大概率导致的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撞击行为。本选项说法正确。
3.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2012/2/52)(A,B,C,D)
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客观上有过失行为,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就一定构成过失犯罪。
A选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甚至是合法惩戒权;且学生跳楼自杀是学生自己创设的风险。与老师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有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B选项,考查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高压气泵塞入肛门充气”,导致人死伤的概率极高,行为人对此也知晓。明知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极高,又未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修理工构成故意伤害罪。
C选项,考查危害行为、不作为。路人只“追赶”小偷,没有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故而小偷跳河应当认定为小偷自陷风险。落水风险与小偷跳河有因果关系,与路人追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路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属不作为行为,不构成犯罪。
D选项,考查危害行为。邻居接儿童的行为降低了风险,而未升高或创设风险,不属社会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更不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应当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善举。
4.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5)(C,D)
A. 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 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 甲拘禁吸毒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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