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2/20)(D)
A. 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注:现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 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 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解析:本题考查各种解释方法的区分,重点考查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A选项,(1)“妇女”的一般文义中当然不能包括男性,并且,妇女与男性是对立的并列的概念。
(2)将男性解释进“妇女”概念中,显然超出了其最大文义,系并列关系。
故此解释属类推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3)注意法条修正:《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原“妇女”扩大至“他人”。现在,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B选项,(1)“人”的一般文义指所有具有生命的人,既包括精神正常的人,也包括精神异常的人;
(2)将“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解释结论小于其一般文义,故属缩小解释。
(3)此处的缩小解释由于不当的限缩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为刑法所不允许,解释结论是错误的。该选项说其是类推解释,说法错误,不当选。
C选项,(1)对于“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而言,“伪造”的一般文义是“完全做假”,而“变造”指“部分有真”,故“伪造”的一般文义不能包括“变造”。但是,“伪造行为”的最大文义是“做假”,“变造行为”也是一种“做假”,故“伪造”的最大文义可以包含“变造”。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一般情况下(刑法没有特别地将二者并列时)可认定为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中也存在这样的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解释进“伪造、倒卖伪造的票证罪”之中。
(2)但是,在《刑法》特别地将“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并列时,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就属类推解释。由于我国对于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即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由此,就“变造货币行为”与“伪造货币行为”而言,两者是完全对立的两种不同类行为,将“变造货币”解释进“伪造货币”之中,就属于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
D选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此司法解释属缩小解释,理由是:“情报”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指“有价值的信息”,无论公开与否、内容为何(如日常生活中的购销情报)。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其解释结论小于其一般文义,故属缩小解释。2008延/2/1重复了该选项。
2.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C)
A.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解析:本题考查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应采用“三步法”判断:
第一步,先不考虑先前行为的防卫、避险性质;而直接将先前作为行为评价为价值中立的“裸的”作为的伤害、杀害行为等(客观不法的积极层面判断:危害行为)。
第二步,再看后续的不救助行为,是否与最终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能否与先前作为行为合并评价(客观不法的积极层面判断:危害结果)。
第三步,最后判断合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超过正当限度,以判断结果是否过当(客观不法的消极层面判断:结果是否正当)。
(1)第一步,先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甲先故意伤害致乙重伤,先前行为创设了风险,有救助义务;不救助致其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2)第二步,前后两行为合并评价,伤害+致死,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规则,可合并评价为致死行为一个行为。
(3)第三步,考虑防卫以及是否过当问题。题干已经设定此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故而以致死手段防卫造成死亡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重伤,系防卫过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4)在主观罪过方面,防卫过当一般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中的罪过不是指对事实结果的心态,而是对过当结果的心态(责任故意)。本题题干中“甲不理会”提示对过当结果(不法结果)系故意,亦即明知过当而有意为之。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罪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属防卫过当,只对过当结果(死亡减除重伤)负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A选项、B选项中,之后的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不作为行为,而应与之前的伤害行为合并评价,认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的说法错误。
3.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D)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解析:(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由于三人是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是共同犯罪,无论具体是谁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按照共同正犯对结果共同负责的归责原则,三人均需对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本案完全能够证明丁死亡的结果与三人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证据证明和事实认定没有疑问,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定罪时无需证明具体是谁造成了死亡结果。这与同时犯的归责原则不同。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B)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对于乙死亡的结果。依案情,行为人甲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志,因此不是直接故意。
(2)显然也意识到了行为的危险,而非没有预见,故非疏忽大意的过失。
(3)那么,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疾驶”说明行为人明知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极大,而行为人又无客观依据或采取防护措施不让被害人摔死,既然如此,就不属过于自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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