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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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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8

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2018/客/1/87仿)(C,D)

A. 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B. 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

C. 某法院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

D. 李某认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的”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此罪是为了打击非法性交易,为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

解析:本题本来是一道法理学的题目,但列举的事例都是刑法事例,故而以下以刑法解释方法作答(可能法理学有些理解与刑法不太一样)。

A选项,(1)在解释效力上,李某的解释,不是有权机关(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故而属于无权解释,而不是有权解释。

(2)在解释理由上,目的解释是指依照规范的目的(法条的保护目的、制订该法条的原因和理由)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者立法时的立法目的解释,而不是说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来解释。本选项不属目的解释。

(3)在解释结论正误方面,白骨确实不属于“尸体”,将其解释为“尸体”属于类推解释,行为人的解释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刑法》第302条规定的罪名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并扔掉白骨的行为.可构成盗窃、侮辱尸骨罪。

B选项,(1)在解释效力上。法官针对个案解释,因不具有普适效力,不是有权机关(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故而属于无权解释,而不是有权解释。

(2)在解释理由和结论大小上,“货币”的文义(平义)包括所有国家发行的货币,故解释为不包括生肖纪念币,不是文义(平义)解释,而是缩小解释。

(3)在解释结论正误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假币犯罪定罪处罚。故是该选项的解释结论是错误的。

C选项,(1)在解释理论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通俗的讲,亦即结合前后文来解释。本选项根据刑法总论来解释分则,是体系解释。

(2)在解释结论正误方面。当前通说认为《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只有立法指引作用,难以作为具体出罪理由。

D选项。(1)在解释理由上,目的解释是指依照规范的目的(法条的保护目的、制订该法条的原因和理由)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按照当前社会公众理解的法条目的来解释。本选项解释理由系客观目的解释。

(2)在解释结论正误方面,卖淫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的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根据著名的南京“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以及“王志明组织卖淫案”,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法条依据见《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行为人甲构成不作为犯的有(2019/客/1/2仿)(A,D)

A. 派出所的在押人员乙,告知民警甲说家里有孩子丙无人看管,请求甲帮助看管或通知家属;乙忘了此事,结果孩子因无人看管在家中出现了意外身亡。对于甲

B. 货车司机甲在高速公路上,将横穿高速的乙撞倒致重伤后。害怕处罚而将乙拖往外地偏僻处抛弃,导致乙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

C. 甲路过河边时,发现有一个小孩乙落水,甲不想惹事,尽管能轻易救助但不救治而匆忙离开,导致乙凶无人救助而溺死。对于甲

D. 母亲甲因外出吸毒,而把两个孩子(1岁、3岁)放在家里不管,孩子死亡。对于甲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主是考查形式义务根据(形式四分法)。作为义务依据在形式上可分为四种(形式四分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A选项,警察客观上具有基于职务、业务而救助公民危难的作为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主观上具有过失,可构成不作为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

B选项,考察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甲将乙拖往外地偏僻处抛弃的行为,系创设风险、增加风险的作为行为,系作为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不作为犯。如果是撞倒后逃走不救助,系不作为行为。

C选项,甲没有四种形式义务来源的任何一种,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行为。

D选项,母亲甲客观上负有婚姻家庭法上的扶养义务,系不作为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支配生命,属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系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为犯。

3.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9/客/1/4仿)(A,B,D)

A. 甲用手机向租房人群发送“这个月该交房租了”的诈骗短信,并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号,收到短信的租房人乙信以为真,而将短信转发给另一租房人丙,丙遂向甲的卡号转账支付房租,导致被骗。则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与丙财物损失结果

B. 甲交通肇事逃逸,将丙撞倒在路上,紧随其后的乙驱车经过时未发现乙,驾车从丙身上轧过,现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轧压之前死亡还是在其轧压之后死亡。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 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D. 警察甲押送犯罪嫌疑人乙时,乙谎称上厕所,甲没有紧跟,从而乙脱逃。则甲的行为与乙的脱逃有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在条件关系上,甲群发短信(A1)、乙转发行为(A2),均与丙的损失结果(R)之间,有条件关系。在相当性判断上,乙(A1)的责任小,只有条件关系;甲(A2)的责任大,具有相当性。故而丙财物损失结果(R),与甲的行为(A1)具有因果关系。

B选项。在条件关系上,甲不救助乙(A1)、乙车轧压(A2),均是丙死亡(R)的条件。在相当性判断上,“紧随其后”表明,不救助(A1)大概率会导致后车轧压(A2),两个条件是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丙死亡结果(R),与甲不救助行为(A1)有因果关系。

C选项,客观上。“心脏病”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踢伤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仅有“踢伤”意图,说明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只有过失。

D选项,在条件关系上,甲未紧跟(A1)、乙逃走(A2),都与乙脱逃结果(R)之间,有条件关系。在相当性判断上,甲的职责中就有防止乙脱逃的内容,故而甲(A1)对乙脱离的结果负责,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当然,乙本人(A2)也需对脱逃负责,构成脱逃罪。两个条件与结果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的模型。

4.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8延/2/53)(A,B)

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 具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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