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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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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2/3)(B)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解析:A选项,考查体系解释。

(1)体系解释指根据前后文来解释,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并不是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地方都要作相同含义的解释。

(2)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大部分情况下指“买或者卖”(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例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50条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少部分指购买并卖出,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经营)。

(3)此外,刑法中的“贩卖”一般指“出售”;“倒卖”一般指购买并卖出,如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6条的解释,指“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故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1)所谓“同类解释规则”是体系解释之下的次位规则,指的是对于并列、同位、同类的概念,进行相同性质的解释。

(2)典型事例是,对于先有列举后又有并列的兜底型规定(“其他”“等”)的概念,比照之前的列举进行性质相同的解释。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解释“其他危险方法”时要求与之前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性质相当。该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的含义。

(1)《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条文规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尽管最大文义是“诽谤”(指散布虚假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来诽谤他人),但通常形式(一般文义)是“捏造+诽谤”。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的,虽未超出“诽谤”的最大文义,可构成诽谤罪;但大于一般文义,故解释结论应为扩大解释。

(3)本选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该选项认为其为当然解释,说法错误。

D选项,考查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1)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修正案(九)》已修正)中的“尸体”,最大文义为“身体、肉体(整体、部分均可)”。骨灰超过了“尸体”的最大含义,两者范畴是并列关系,故为类推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扩大解释,说法错误。

(2)注意法条修正:《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的罪名为“盗窃、侮辱尸体罪”,当时盗窃骨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正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此时盗窃骨灰的行为构成盗窃骨灰罪,不构成盗窃尸体罪。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将骨灰解释到“尸体”中,均系类推解释。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D)

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小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存不作为犯

解析:A选项,考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是要求犯罪(罪名)明文规定,不作为犯当然最终是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来定罪的,当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认定,在刑法中称为“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类似的还有疏忽过失认定中的“应当预见”要素),需要裁判者根据案情具体认定。

(3)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形式上有四种:法律法规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创设,并不只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同样如此。故而,A选项的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些成立条件不仅适用于所有真正不作为犯,也适用于所有不真正不作为犯。故而,B选项的说法错误。

C选项,(1)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法益侵害结果(广义上理解),则危害结果是全部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共同必要要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当然要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素。

(2)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实害结果(狭义上理解)。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当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时,危害结果就是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C选项的说法错误。

D选项。《刑法》规定的468个罪名中,十几个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其它450多个罪名,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当然均存在不作为犯。故而,D选项的说法正确。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6/2/2)(D)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1)甲的伤害行为(A1)、火灾(A2),均是乙死亡(R)的条件。

(2)伤害时无火灾,也不会引发火灾,二者是独立关系。火灾(A2)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对死亡负主要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选项,(1)杀人(A1)、抛尸(A2),与死亡结果(R)均有条件关系。(2)杀人后

一般都会抛尸,二者之间有大概率导致的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归责于杀人行为。客观上系杀人致死的行为。

(2)主观上,行为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因果关系延后实现)的情况,系具体错误,仍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本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被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1)客观上,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甲推人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主观上。根据甲对死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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