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分析题
1.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2013/4/2部分)
【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1)根据条件规则判断。导致谢某重伤结果的因素两个:甲、乙走蛇形撞上水泥隔离墩停车、谢某刹车不及追尾。没有甲、乙撞上隔离墩停车,谢某不会重伤,该因素系谢某重伤的条件之一(A1)。即使甲、乙撞上隔离墩停车,没有谢某的追尾,谢某也不会重伤,该因素系谢某重伤的条件之二(A2)。两个行为都是导致谢桌重伤结果(R)的条件。
(2)在相当性判断方面。两个条件相互独立,一般情况下,追尾者对于造成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追尾者谢某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追尾行为(A2)是造成谢某重伤结果的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与重伤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故而,在规范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结论上,谢某的重伤结果与甲、乙撞上隔离墩停车行为(A1)之间,仅有条件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的重伤与谢某本人的追尾行为(A2)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乙不对该结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我国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条件说判断的基础上,对造成结果的数个条件进行筛选,挑选出数个条件中“相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亦即需进行双层次的判断:首先根据“无A有无B”的标准,将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A1、A2…)列举出来;然后从数个条件中筛选出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
2.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4/2部分)
【问题】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
(1)根据条件说,黄某放火行为、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的条件关系。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
(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即,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两个条件之间系独立关系,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责任大。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被害人的涉险行为才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即具有相当性的条件。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
(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的条件关系;
(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
(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亦即,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两个条件之间系依附关系,被害人的涉险行为系负次要责任的条件,放火行为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即具有相当性的条件。
解析:根据条件规则判断。导致范某死亡结果的因素,有黄某放火行为、被害人范某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黄某不放火,范某不会被烧死,黄某的放火行为是范某死亡的条件之一(A1)。即使黄某放火了,但如果范某不返回取钱,范某也不会被烧死,范某返回取钱的行为是范某死亡的条件之二(A2)。黄某放火、范某返回取钱,均为范某死亡结果(R)的条件。哪个条件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判断相当性,即哪一个是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
3.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价值800万元)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2016/4/2-部分)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理由是:陈某实施了抢劫丁某的摩托车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而实施,属于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较小合法权益保全了较大利益,在避险的限度范围内。根据刑法第21条,构成紧急避险。
(2)陈某在危险消除之后,毁损摩托车,盗窃封缄的工具箱和现金,盗窃存折并骗取兑现;因行为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系事后避险;根据刑法第275条、264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解析:
4.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事实一)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同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事实二)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实三)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事实四)(2007/4/2部分)
【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一)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孙某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为要挟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勒索财物,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关于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涉及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案件中,是否适用加重犯未遂的问题,有以下处理意见。
(1)观点一:孙某以敲诈勒索罪800万元未遂论处。
亦即,将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对孙某按敲诈勒索罪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即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犯的未遂。
同时,将敲诈勒索罪8000元既遂,即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
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般做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2)观点二:孙某以敲诈勒索罪8000元既遂论处。
亦即,将数额特别巨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按实际所得的数额量刑。对孙某应当按敲诈勒索罪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3)观点三:敲诈勒索罪8000元,即基本犯既遂,与800万元即加重犯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或者数罪并罚。观点二、观点三是理论观点。
解析:
5.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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