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5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2/4)(D)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主观与客观要素、规范与记述要素、积极与消极要素、成文与不成文要素,具有一定的难度。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刑事责任年龄、能力虽属责任要素。但其认定是客观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裁判者(法官)的立场来看,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此相对,为了确定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裁判者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裁判者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裁判者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四类:价值相关概念(好坏)、社会意义概念(社会功能)、纯粹法律概念(法律创设)、经验概念(模糊的经验感觉等)。
A选项、B选项、C选项说法均正确。A、B两选项比较简单。“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相关概念)、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要素)。“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选项,《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其是诈骗罪构成的必要客观要素(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其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选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的规定,故为主体(身份)要素;因其需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的法律标准进行认定,系纯粹的法律概念,故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素系身份要素,无需从行为人的内心方面进行认定,故而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认定其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2/3)(D)
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1)甲放火(A1)、被害人跳河灭火(A2),均是死亡(R)的条件。
(2)一般情况下,放火后被害人均会寻找灭火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跳河灭火是正常的,二者是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甲放火(A1)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选项,(1)乙放火(A1),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A2),均是死亡(R)的条件。
(2)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均会救助自己的婴儿,二者是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甲放火(A1)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类似事例参见2013/2/52—D。
(3)当然严格的讲,题干中的“被害人”应当理解为婴儿近亲属等普通保护人。如果是消防员、警察或者见义勇为救人者(可理解为临时消防员),因结果系专业人员的责任范围之内应当加以防止的结果,因此对行为人不可因此归责(参见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
C选项,(1)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A1)、后面车辆轧压(A2),均是死亡
(R)的条件。
(2)因题干强调“高速路”这种极其危险环境,推下车后被后车轧压的概率极高,两个条件之间是依附关系,后车责任较小或无过错,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丙推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类似的事例,参见2015/2/53—C、2014/2/6—B。
D选项,(1)丁的伤害(A1)、被害人自杀(A2),二者均与死亡结果(R)之间存在条件关系。
(2)当自杀是自杀者本人自由选择的自主自愿的自害行为时,二者可认为是独立关系。在责任大小上,自杀者本人的自杀行为(A2)负主要责任,伤害行为(A1)只负次要责任。故而,应当认为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自杀行为(A2)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伤害行为(A1)与死亡结果(R)之间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
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C)
A. 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 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涉及隔时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责任同时性原则、醉酒人责任问题。
A选项,考查14~16周岁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隔时犯。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之前实施了爆炸的作为行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之后,因先前行为而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不阻止可认为实施了不作为爆炸行为,已满14周岁,对爆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构成爆炸罪的不作为犯。选项A错误。
B选项,考查原发性精神病(题意“精神病突然发作”)、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第一段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着手伤害”即伤害行为,行为当时有责任,主观心态系伤害故
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段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抢走”即抢劫行为,行为当时没有责任,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
C选项,考查原发性精神病(题意“精神病突然发作”)、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客观不法层面上,行为人丙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被害人近在咫尺,应以投毒为着手实行);在因果关系上,虽死亡结果发生在丙丧失责任能力之后,但死亡结果仍归因于之前的投毒杀人行为,系杀人致死行为。在主观责任层面上,行为人在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需对与该行为以及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并不要求在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C正确。
D选项,考查原因自由行为(题意“醉酒”)。戊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责任上,自陷醉态(“大醉”)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系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戊清醒时系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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