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2008延/2/1)(D)
A. 补正解释
B. 当然解释
C. 反对解释
D. 缩小解释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对于平义、扩大、缩小解释的区分,一般分三步进行判断:
第一步,看被解释的字词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以确定一般文义);
第二步,看题干中叙明的解释结论;
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范围大小。
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相同,为平义解释;解释结论小于一般文义,为缩小解释;解释结论大于一般文义而仍在最大文义之内(与被解释的字词系包容关系),为扩大解释。解释结论超出最大文义(与被解释的字词系并列关系),为类推解释。指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为反对解释。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为补正解释。运用轻重、属种的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或将“种”(下位)的概念解释到的“属”(上位)概念中去,被称为当然解释;有时候平义解释也被称为当然解释。
(1)“情报”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指“有价值的信息”。
(2)在解释结论方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范围大小,该解释结论的含义要小于一般文义。作出比一般文义要含义较窄的解释,为缩小解释。
2.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2012/2/4)(C)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解析:本题考查先前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关系。并非所有先前行为都能产生作为义务,只有风险是由先前行为创设、增加的,先前行为与危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条件),行为人才负有的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A选项,武某陷于危险,非甲造成,甲无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武某与甲亦无特殊保护关系,我国刑法也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甲在形式上、实质上均无救助义务。故甲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不属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造成周某自杀风险的条件有二:一是乙女先前拒绝行为,二是周某的自杀行为。周巢自主自决的自杀行为,是造成风险的主要条件,与风险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杀一般认为是自杀者本人制造的风险。乙女拒绝的行为,虽与风险有条件关系,但不是负主要责任的条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其先前行为制造的风险,乙女无救助义务。
C选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贺某到深水区的风险是由丙“拉”的行为制造的,与丙的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丙有救助义务。
D选项,造成秦某掉落河中风险的条件有二:一是丁“邀”的行为,二是秦某去的行为。秦某是成年人,具有自主自决意思能力。秦某到危险水域漂流自陷风险的行为系造成的风险主要条件,有因果关系。丁“邀”的行为虽与危险有条件关系,但不是负主要责任的条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丁无救助义务。
3.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08延/2/6)(D)
A. 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同时犯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时犯因果关系有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事实完全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
(1)甲、乙二人各自使用各自的枪支射击,是各自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犯罪),也不属于第2款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而是各自单独犯罪,属于过失的同时犯(当然,即使是共同过失犯罪,也分别负责)。因此存在甲的行为、乙的行为两个行为,而不是只有一个整体行为。
(2)在因果关系层面上,无法查明甲的行为、乙的行为,具体谁造成了死亡结果,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推定和事实认定规则,无法查明因果关系.因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检控方承担。故而二人对死亡结果均无因果关系。
(3)在主观方面,甲、乙二人对于小孩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实害结果、因果关系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由于本案是过失的同时犯,甲、乙谁打中查不清,无法证明结果到底是谁所造成,则二人均不对结果负责。过失行为无结果,不能构成犯罪。故二人不能构成犯罪。当然,民法层面上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答案选D。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2/5)(D)
A. 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 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 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幼女(注:原题为“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因该罪名现已废除,故作修改)
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成立故意,行为人需要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等,以及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A选项,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1)要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淫秽物品”(即物品+淫秽性)。不仅需行为人认识到“物品”,亦需认识到“淫秽性”。本选项说法正确。
(2)如果进一步延伸,“淫秽性”是规范要素。根据《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此,“淫秽性”包括事实属性(描述性行为)和规范属性(诲淫性)两项内容。
(3)故意是对事实要素的认识。由于“淫秽性”是规范要素,只需行为人认识到“淫秽性”中的事实属性(即描述性行为的事实内容):无需认识到规范属性(诲淫性),规范属性的定性应由裁判者确定。
(4)本选项只问了是否需要认识到“淫秽性”,没有进一步问是否需要认识到“淫秽性”的规范属性(诲淫性)。
C选项,(1)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的不法要素:行为系奸淫,对象系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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