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多项选择题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2/51)(B,C,D)
A.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大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白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解析:A选项,考查文理解释。
(1)按文理解释(字义解释),妻子是“妇女”,违背妻子意愿的强行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交属“奸”,故该行为可解释为“强奸妇女”。刑法从未规定妻子不能成为强奸对象。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认为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是因出于刑事政策(维护家庭关系)的考虑,亦即,系特别的责任阻却事由(“白俊峰案”);不正常婚姻状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王卫明案”)。
B选项,考查体系解释。
(1)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
(2)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直接、实际对人的人身实施有形力,“暴力”包括杀人: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还包括以损害其它重大利益(如揭发隐私)相威胁,“暴力”不包括杀人。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
(1)入罪的当然解释即“举轻以明重”,除了要求对轻重进行比较,还要求符合刑法规定(不属类推)。
(2)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比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性质更严重,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理应更应定罪。
(3)但是,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判断上,抢劫罪的对象是“财物”,将婴儿解释为“财物”,系类推解释,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D选项,《刑法》第24条第1款(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中的“或者”应当解释为“并且”,亦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将两个必需要素解为择一要素,解释结论错误。
2.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2/51)(A,C,D)
A.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 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 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 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1)“贩卖”“毒品”“妇女”等要素,无需裁判者进行规范评价,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淫秽物品”“猥亵”,涉及好与坏的价值评价,是与价值有关的概念,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抢劫罪的法条措辞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条罪状中已明文规定,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未被明文规定,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2019/客/1/3仿)(A,B,C,D)
A. 甲持刀将乙砍成重伤,乙在被家人送往医院的途中,遇到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丙当场撞死。则甲的砍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 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痛苦难堪、必死无疑,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见后,心起歹意见状直接将乙捅死。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 甲醉酒后超速开车,压飞一个井盖,井盖飞起砸死一人乙;经侦查实验表明即使不超速也会压飞井盖。则甲醉酒后超速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
D. 医生甲故意谋害患者乙,将药剂剂量加大十倍为其注射,乙死亡。事后证明,乙具有特殊体质,即使按正规操作为其注射也会死亡。则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在条件关系判断上,甲的砍人行为(A1)、丙的撞击行为(A2),均是乙死亡的条件。在相当性判断上,两个条件是独立关系;乙死于撞死,丙的撞击行为(A2)的作用大,与乙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甲的砍人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只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B选项,本选项考查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是假想的。由于客观上乙死于捅死(R),不是死于中毒(A)。乙的死亡结果(R),与甲的投毒行为(B)没有条件关系,更无因果关系。与丙的捅人行为(A)具有因果关系。
C选项,本选项考查条件关系的认定。如果不醉酒、超速(无A),则也会压飞井盖(仍有R);故而,醉酒、超速行为与压飞井盖、死亡结果无条件关系,更无因果关系。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井盖放置不当等因素。
D选项,本选项考查特殊体质因素。假定甲注射正常剂量的药剂,诱发乙特殊体质而死亡,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甲的注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之类比:正常剂量的注射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过量注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更有因果关系。简言之,是注射行为(A),而无需考虑注射是否过量,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4)(A,D)
A.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本题属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涉及的问题:抛尸行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1)通说观点:杀人后大概率后抛尸,第二个动作(抛尸)并不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之后的抛尸系过失行为,但因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少数观点:第二个动作(抛尸),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将第一个动作(杀人)、第二个动作(抛尸)视为二个行为分别评价,分别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数罪并罚或按想象竞合处理。
(3)由于本题并未明确提示按何种观点进行判断,则应当按照我国通说进行认定,故而正确答案是AD选项。
5.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53)(B,C)
A. 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律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 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 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一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解析:A选项,考查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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