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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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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9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2019/客/1/1仿)(C)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与《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

B. 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文理解释

C. 将《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解释为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系论理解释

D. 根据文理解释,可将《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

解析:A选项,考查体系解释。

(1)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通俗的讲,亦即结合前后文来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并不是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地方都要作相同含义的解释。

(2)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指传达给不特定人。传播性病罪的罪状规定中实际上并无“传播”一词。其行为规定为“卖淫、嫖娼”:其具体危险结果是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险。

B选项,考查文理解释,本选项的文理解释指字面含义。“冒充”的文理含义(字面含义)指假冒,即以假充真。不是市长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市长),假冒真市长,当然属“冒充”,不违反文理解释。

C选项,本选项的“论理解释”指的是平义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方法。“倒卖”的字面含义(平义)是“倒手买卖”,即先低价买入后高价卖出。将“倒卖”解释为“出售”(不论有无之前的买入阶段),超出了“倒卖”的平义,是扩大解释。

D选项,考查文理解释中的按语法解释。《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的罪状的原文是“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按照语法原理,“体罚虐待”是一个词,而不是“体罚或者虐待”两个词。字面含义是用体罚手段来虐待,亦即进行肉体折磨。根据语法,只有写成“体罚、虐待”“体罚或虐待”,才能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

2.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2/1)(A)

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拎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广义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构成犯罪的行为肯定造成了结果(实害或危险),由此,只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可得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结论。

(1)选项A,甲男明知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已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具有危害结果(抽象危险结果),故选项A错误。

(2)选项B,根据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实为情节要素)才构成犯罪,严重后果通常指枪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为其所用实施犯罪行为等结果。本案中无此结果,不构成犯罪,故选项B正确。

(3)选项C,诱骗儿童离开监护人的,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当然有危害结果(实害结果),故选项C正确。

(4)选项D,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本案中丁虽恶意透支,但及时归还,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选项D正确。

3.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2/11)(A)

A. 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 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 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 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受贿罪、诈骗罪、盗窃罪:连续犯、同种数罪、罪数;悔罪、赃物处分。

选项A,(1)第一段行为,甲携带凶器抢夺,系抢劫行为;行为时1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是3万元。

(2)第二段行为,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既遂,犯罪数额为2万元。

(3)罪数上,系同种数罪,按司法实务习惯,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共5万元。

选项B,将受贿的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属受贿后的处分行为,仍然计入受贿数额,乙的犯罪数额是15万元。

选项C,丙的两次诈骗都达到数额构成犯罪既遂。

(1)如果二次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人,采用钓鱼式的诈骗,则以最后的损失或所得计,为6+12-6=12万。

(2)如果二次诈骗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者“补偿”是犯罪既遂后的悔罪退赃。则事后补偿是酌定情节,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无关。连续两次实施诈骗,是连续犯,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是18万元。两种情况下犯罪数额都不是6万元。

选项D,(1)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2)后行为因系“夸大手机功能”而卖出手机,系民事诈欺,不属虚构重大事实的刑事诈骗行为,不能触犯诈骗罪。

(3)丁只构成盗窃罪一罪,在犯罪数额认定上,比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5条第7项,“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根据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项“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可将销赃数额作为“有效价格证明”。丁的盗窃数额是1万元。

4.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3)(B)

A.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 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择一的故意”的处理,以及故意的内容和数目。

甲“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这种情况在刑法中称为“择一的故意”。亦即,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明知行为会造成数个结果中的一个,并且只能造成一个结果)的心态。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对于“择一的故意”的处理方法:

(1)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对数个结果均有故意。其一,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故而只对有危险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其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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