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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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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2/13)(C)

A. 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 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 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判断后主观(有责)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A、B、C三选项中,行为人主观上均有犯罪故意。关键是看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选项A中,甲实施的劝人在马路上跑步的行为,行为时不支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乙或汽车司机。不能认定甲的行为系危害行为,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B中,甲实施的劝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的行为,虽有发生遭雷击死亡的可能,但这种情况发生危害结果概率极低,不支配危害结果,不能认定甲的行为系危害行为,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C中,行为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属危害行为。以上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故无需判断有无故意、是否未遂,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D中,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只是愚昧而无精神问题,有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认识到了对象是人,虽是“升天”但知晓行为性质是结束人的生命,具有杀人故意;虽是出于善良动机,但动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酌情量刑情节)。即使主观上误认为杀人“升天”的好事,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公众均能认识到杀人的违法性,应当认为属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卸责任。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2)(C)

A. 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 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 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前三个选项均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D选项考查条件关系。

A选项,(1)甲的重伤行为(A1)、乞丐的盗窃行为(A2)都是王某财产损失(R)的条件;

(2)二者是独立关系,乞丐的盗窃行为(A2)是导致财产损失更重要、直接、应负主要责任的条件,与损失有因果关系。甲的重伤行为(A1)与结果之间仅有条件关系。

B选项,(1)乙追砍李某的行为(A1)、李某的跳江行为(A2)均是李某死亡的条件。

(2)最初追砍行为(A1)包含了造成最终死亡结果(R)的危险;“无奈”表明最初追砍行为(A1)与李某的跳江行为(A2)之间具有大概率导致的依附关系,被害人没有重大过错,故李某的跳江行为(A2)并不中断因果关系。

C选项,(1)交警指挥不当(A1),丙停车不当(A2),均是石某死亡结果(R)的条件。

(2)交警指挥,司机丙须听从,交警的指挥不当行为(A1)对于丙的停车不当行为(A2)具有支配性,系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交警的指挥行为(A1)与石某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丙的停车不当行为(A2)负有次要责任,只是条件。

D选项,(1)在条件关系判断上,没有丁的敲诈(A)就没有陈某损失,丁的敲诈勒索行为(A)是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R)的条件。但是,即使有丁的敲诈,如果陈某没有汇款错误(B),陈某也会将款项汇款至丁的账户,陈某的财产也会损失,陈某的汇款错误(B)与财产损失(R)没有条件关系,当然也没有因果关系。

(2)只有丁的敲诈勒索行为(A)是财产损失(R)的条件,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本选项的问题是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没有问丁的敲诈勒索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如果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则被害人虽有财产损失,但行为人并未控制财物,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才对。

(4)需要对比的是2015/2/5—D,“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该选项问题是既未遂的判断。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实施骗人行为,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控制说),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尚未取得财物,是诈骗罪未遂。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A)

A. 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 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解析:选项A、B考查精神病。原发性精神病:行为、责任需同时。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客观主观统一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支配下实施B行为)。

A选项,考查原因自由行为。客观上,甲实施了重伤行为;主观上,吸毒系自陷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应以清醒时认定责任。甲为完全责任能力人;“第一次吸毒”提示甲清醒时对于重伤结果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只具有过失。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选项,考查原发性精神痛(题意“突发精神病”)、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1)在客观行为个数的判断上,行为人砍了数刀,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如认为是数个动作一个行为(多举犯),无论哪个动作导致死亡,都认为是实行行为导致死亡;行为人砍第一刀认为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当时精神正常,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其二,如认为行为人实施有数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实行时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是杀人既遂行为,实行时系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C选项,只要能够证明已满14周岁,无需确定具体出生日期,就能追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D选项,考查隔时犯问题。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

(1)第一段,客观上,丁实施了砍杀行为:主观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丁不承担刑事责任;

(2)第二段,客观上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丁因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义务,也进行了救助,未实施不作为行为。因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此时责任年龄虽已满14周岁,也不构成犯罪。

(3)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砍杀行为,但因此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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