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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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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0

多项选择题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51)(A,D)

A.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解析:A选项,(1)前半句,考查解释规则,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即解释结论只能是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中的一种),而不能既扩大解释又限制解释(缩小解释),说法正确。

(2)后半句,考查体系解释,相同的字词处于不同法条中或不同地方时,不一定都会作出相同含义的解释。

B选项,考查体系解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是实施侵害他人涉及性尊严的身体权,主观内容是明知侵害他人性尊严的行为而实施;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是贬损他人名誉,主观内容也是意图侵害他人名誉权。两个“侮辱”,客观内容、主观内容均不同。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关系。

(1)当然解释是运用当然逻辑(轻重、种属)进行推理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结论可能超出最大文义,有可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可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例如,认为既然轻的醉酒驾车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就举轻以明重,认为重的吸毒驾车行为也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当然解释。但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说法正确。在解释结论正确性判断上:目的解释、文理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的解释结论既需符合法条目的(目的解释),一般也不能突破字词的最大文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

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凶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扶养”),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在因果关系上,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1)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2)在主观责任层面上,对于妻子该特定对象认识正确,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具有杀人罪故意。

(3)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4)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而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

(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

(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1)甲对乙,创设风险“不当为而为之”,系作为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对丙,投毒行为引起风险,具有因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系负有消除风险义务而不履行“当为而不为”,系不作为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行为人实施了两阶段两个行为(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可分别触犯两个故意杀人罪,属于连续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4)本选项与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的情况类似,但并不相同。在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的情形中,行为人客观只实施一个行为,主观上自始至终对另一错误对象及具体结果没有认识到。本案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行为,先后有两个故意;且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是另起犯意.而不是打击错误。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52)(B,C,D)

A. 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 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1)甲踹章某后背(A1)、章某打甲而使公交车失控(A2),均是撞死骑车人(R)的条件。

(2)一般公交司机在受到干扰时,都不会放弃驾驶,两个条件系独立关系,应分别判断责任大小。甲踹司机后背,即使司机不反抗,也会大概念导致汽车失控,甲对事故的责任大。同时,作为司机的章某负有重大的保障驾驶安全的义务,如其不起身打甲,也不会引发事故.司机的责任也大。二人对事故结果的责任均很大,应当认为都负责任,二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模型。

(3)本案原型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总第28辑“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该案中,法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形认定司机对结果系故意、乘客对结果系过失,故认为司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乘客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情形下,应当认定乘客对结果系故意,一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重庆万州汽车坠河案”。

B选项,考查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认定。

(1)客观上,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主观上,乙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具体流程偏离(狭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大概流程,对客观流程仍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选项,考查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预谋”说明二人是共同正犯,每人对共同整体杀人行为(即开两枪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死亡结果,系二人共同行为导致,甲、乙二人均对该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D选项,(1)丁的杀人行为(A1)、医生的过失行为(A2),与赵某死亡结果(R)之间,均有条件关系。

(2)两条件之间系独立关系。题干已叙明丁的杀人行为(A1)已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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