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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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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4

多项选择题

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1)(A,B,D)

A.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解析:本题是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综合考查,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属地管辖中共同犯罪的管辖、拟制领土、普遍管辖、保护管辖。

A选项,考查属地管辖,对于共同犯罪,只要部分犯罪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刑法对于全案都可进行属地管辖。

B选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所谓“拟制领土”只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刑诉法规定的驻外使领馆),不包括汽车、列车。此外,本案犯罪不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适用属地管辖;行为人不是中国公民,不适用属人管辖;被害人不是中国公民或国家,不适用保护管辖;犯罪不是国际条约中的犯罪,不适用普遍管辖。故而不适用中国刑法。

C选项,根据《刑法》第9条最后一句,对案件进行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依据“适用本法”即国内法,而不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选项,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保护管辖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中国利益、3年以上、双重犯罪。如该行为在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则不适用中国刑法。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2/52)(B,C,D)

A.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先前的作为行为创设风险,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选项A,先前行为铁钻刺人是在过失支配下的作为行为,创设风险;后行为不救助是在故意支配下的不作为行为。一看因果关系。救了也不能活,死亡结果与不救助行为之间不具有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不符合构成不作为犯的第三个客观条件“不作为导致结果发生或危险”,虽是不作为行为,但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过失作为行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系作为犯。选项A错误。

选项B,先前行为盗伐树木作为行为砸中他人,创设风险;后行为不救助,是不作为行为。一看因果关系。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死亡结果与不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后行为可独立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能被先前的盗伐林木罪所包容。前后两罪应数罪并罚。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作为义务的有无判断。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因甲因临时监护法律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相当于临时监护人,对于小孩有救助义务。尽管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系本人行为造成,但甲基于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应无条件地救助,其有能力而不及时救助造成结果即可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C正确。

选项D,乱扔烟头的先前作为行为创设风险,后续的不扑救行为系不作为行为。一看因果关系。扔烟头之后还能扑救,火灾结果与不扑救行为具在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后行为导致的是故意放火的结果,不能被之前失火行为所包容,后行为可独立构成不作为放火罪。选项D正确。

3.以下构成过失犯罪的有( )(2019/客/1/仿5)(A,B)

A. 醉汉乙被人追杀,打了好几个报警电话,称有案件发生,接电话的警察甲当作是恶作剧。没有理会,导致乙被杀死

B. 法官甲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注意到刑法修正的情况,导致本应判无罪的人被判处了死刑

C. 某食品企业没有履行好对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结果卖出去很多,导致三人轻伤

D. 甲男想杀妻子乙,在黑暗中误把女儿丙当作妻子乙杀害

解析:A选项,考查业务过失。一般警察均有关注、调查、核实重大警情的预见能力和义务,甲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系过失犯罪,涉嫌玩忽职守罪。

B选项。考查业务过失。一般的法官均有学习刑法修正的义务,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注意,系过失犯罪。主观上,甲不是故意判错案,没有故意;但不构成徇私枉法,可涉嫌玩忽职守罪。

C选项,考察过失犯罪,以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为成立要素。A企业实施有违反业务规范的过失行为,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客观上因危害结果系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重伤、死亡等),因未达到损害结果的量的要求,不构成过失犯罪,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选项,考察认识错误与故意、过失的认定。甲男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对他人(妻子乙、女儿丙)死亡结果明知且追求,系直接故意。注意:由于本选项是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故而无论按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认定对客观损害结果为故意,而不是过失。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2005/2/59)(A,C,D)

A. 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 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 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吖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选项A,如果没有造成伤亡结果的.造成其它较轻结果或财物受损、剥夺自由,当然更没有超过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其正确。

选项C,(1)除起因条件、限度条件外,特殊防卫的其它条件与一般正当防卫相同。

(2)选项所述“犯罪处于预备阶段”,因预备行为也是不法侵害,也属不当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进行防卫(直接面临说)。

(3)只不过,在防卫限度上,对预备行为的防卫限度,与对实行行为的防卫限度,可能有所不同。当然,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对侵害预备的防卫限度应与对侵害实行的防卫相同。

(4)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伤亡”,应当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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