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
单项选择题
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C)
A. 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 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 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后主观(有责)”的犯罪认定顺序。先客观判断,指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素(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的判断,尤其是,首先需要对行为危害性(客观危险性)进行判断。所谓行为危害性,指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甚至降低风险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不具结果发生可能性;行为时不支配结果,如日常生活行为(风险微小)、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1)在客观上,赠送他人旱冰鞋,行为时不支配危害结果,是发生危害结果概率极低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属危害行为。事实上,乙穿旱冰鞋运动时摔成重伤,风险的制造者主要系乙本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不能将结果归咎于甲。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在主观上,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因客观上无危害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故而选项C说法正确。
2.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敛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6)(C)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与犯罪成立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了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在行为时就已既存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可以变动的介入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条件(对结果有100%作用)。因此:
(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2)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存在疾病或者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
(3)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4)被害人崔某受到打击后导致心脏病而死,系危害行为与特殊体质结合导致结果,应当认为甲的行为(A)与崔某死亡结果(R)之间有条件关系,特殊体系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故C选项说法正确。
(5)在甲的主观心态上,其未认识到崔某的死亡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无故意;一般公众也不能预见“推肩部、踢屁股”会导致死亡结果,甲也无过失,系意外事件。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结合,仅有不法没有责任,甲不构成犯罪。故而选项ABD说法错误。
3.甲在家中吸毒后产生幻觉,以为前来送快递的快递员乙要杀自己,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8/客/1/6仿)(D)
A.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甲产生了幻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C. 甲产生了幻觉,但是系其自己吸毒导致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甲虽然故意吸毒,但没有伤害的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本题考查原因自由行为(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处理经验规则是:以清醒时确定过错内容(A罪故意,或过失),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B行为),对重合内容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在A罪故意支配下实施B行为)。
在本案中,甲客观不法层面上实施了重伤行为;主观责任方面。因是吸毒后产生幻觉,属原因自由行为,应以清醒时认定责任。甲在清醒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责任。在过错形式上,按题意,甲在吸毒时未曾想到自己会重伤,对于重伤结果不明知,没有伤害故意;但是,一般公众认为吸毒后陷入幻觉,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应认为甲对重伤结果具有过失。故而,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D选项正确。C选项,由于甲在清醒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从轻减轻的理由,说法错误。
4.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3)(C)
A. 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 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 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本案属因果关系错误中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涉及的问题有二:一是实行行为的认定,二是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故意)。
(1)通说认为,客观上,投放安眠药时对致死结果即具有紧迫性;且前后两个动作均是同一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亦即,第一个动作投放安眠药也是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仍为实行行为导致。在主观上,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行为人计划的两个动作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而实施两个动作时均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实行行为;主观上对实行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预备行为;主观上对预备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4)由于本题并未明确提示按何种观点进行判断,则应当按照我国通说进行认定,故而正确答案是C选项。
5.甲、乙双方系菜场摊贩,双方摊位相邻,一日甲、乙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甲拿起摊位上的菜刀向乙砍去,将乙的手砍伤(轻微伤)。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在甲的右腿上,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爬起来会继续伤害自己,拿起扁担朝甲的头部猛击数下,导致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在倒地时已经昏迷不醒。则乙的行为( )(2018/客/1/7仿)(D)
A. 故意杀人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假想防卫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主要涉及对防卫起因、时间、限度的考查。
(1)在防卫起因上,甲拿菜刀砍人,尽管第一刀只造成轻微伤,但如继续实施,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危险,可认定为“行凶”。因此,在防卫限度上,可以主张无过当防卫,打死并不属防卫过当。
(2)在防卫时间上,甲虽倒地:
①如果其客观上没有昏迷,并未丧失侵害能力,确有继续进行进一步侵害的可能,仍具防卫必要性,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构成正当防卫(可参见“于海明防卫案”)。
②但是本案的情况是,客观上甲已倒地昏迷。丧失侵害能力:只不过防卫人乙误认为其有继续侵害行为。由于防卫时间条件是客观条件,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故而,本案客观上应当认为是事后防卫。
(3)但主观上防卫人误认为不法侵害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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