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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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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单项选择题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4/2/16)(C)

A.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6项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5)刑法明确性原则;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A选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是刑法解释,都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并限制扩大解释。该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亦即当新法为轻法时有溯及力。该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本选项较难,涉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问题。选项中的“排斥”一词应理解为“存在冲突”。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司法活动中需要裁判者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够认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裁判者价值观的差异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结论。罪刑法定中明确性原则要求刑法规范明确,由此会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产生冲突。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该选项说法错误。但是,刑法条文在制定时,又不可避免存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2)(C)

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A选项,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之下,如果将该选项中的“危害结果”,理解为广义的结果(法益侵害结果),即包括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抽象危险,则“危害结果(法益侵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法是正确的。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最狭义的结果,即理解为实害结果,因抽象危险犯等的构成无需实害结果,则本句说法就不正确了。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之下,行为犯的构成无需危害结果。

B选项,抽象危险是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准确的说是基本犯即既遂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选项,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故意杀人),系结果加重犯。本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1)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没有诸如“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只有数额加重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及情节加重犯(“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2)被害人系“自杀身亡”,死亡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徐玉玉案”被认定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成立无需情节与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2/4)(B)

A. 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 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 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 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系失火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承担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以手段行为定罪。

选项C,毁坏财物的行为系受被害人承诺行为,阻却违法性。而对其中的保险诈骗的帮助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前行为即偷拿苹果系小偷小摸,即使成年犯因未达数额标准亦不构成犯罪。刺成轻伤按题意其目的是报复,而不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系故意伤害轻伤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6/2/5)(A)

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吴某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如果吴某认为一发子弹有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可能,是典型的数个故意。如果吴某认为一发子弹‘只’能造成两人中一人死亡,则为“择一的故意”。由于本题在题干中已明示“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即采通说观点两故意说。则按设定的四个情景进行推理就非常简单了:

A选项:

(1)客观上对甲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犯罪,结果合并评价(二个死亡危险)。故本案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两个未遂结果累加考虑,不实施数罪并罚。

B选项:

(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死亡危险)。不实施数罪并罚。

C选项:

(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重伤结果)。对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伤)。

D选项:

(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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