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7
多项选择题
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2/51)(B,C,D)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 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1)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定位为行为人主观目的要素,系主观要素。注意: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系客观要素(客观上有承诺即可)。
(2)“不正当利益”中有“正当”一词,是涉及价值相关概念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是客观要素、积极要素。
(4)“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是从反面否定犯罪的成立,故为消极要素。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3)(C,D)
A. 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变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 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 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不法的要素,要成立犯罪,还需主观有责。即使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有因果关系(如果甲对于车辆失控负主要责任)。但甲主观上对于交通事故的结果没有过错,不具有过失,也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选项,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
(1)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A1)与乙的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乙的自杀行为(A2)也与死亡结果(R)之间也具有条件关系。
(2)在相当性判断上,当自杀是自杀者本人自由选择的自主自愿的自害行为时,二者可认为是独立关系。在责任大小上,自杀者本人的自杀行为(A2)负主要责任,威胁行为(A1)只是次要责任的条件。故而,应当认为自杀行为(A2)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威胁行为(A1)与死亡结果(R)之间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
(3)本选项不构成“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要求有因果关系),但可以考虑“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加重犯(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4)注意:在法考和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危害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案件,例如2011/2/3—D、2014/2/6—D,如果自杀对于自杀者而言是意思自由的自决行为,一般归自杀者本人负责。
C选项,(1)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两种事实可能:其一,如果可以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当然有因果关系。其二,如果可以证明是乙直接轧死了丙,则甲撞倒丙后不救助的行为(A1)、乙轧压行为(A2),与丙死亡的结果(R)之间均有条件关系。因选项强调“夜晚无照明路段”“乙未注意”,说明甲撞倒丙后不救助的行为(A1),会大概率的导致后车轧压(A2),二行为之间是依附关系;乙不负主要责任,由此,应认定因果关系不中断,甲的行为(A1)与丙的死亡(R)之间有因果关系。
(2)因此,两种可能情形下,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3)注意:在法考和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前车驾车撞被害人后逃走,后车轧压被害人致死的事例。例如2011/2/3—C、2014/2/6—B。这种事例,关键是看前车、后车司机的责任大小。如果当时情形后车司机会大概率轧压,则不中断因果,前车司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选项,在电梯口相互厮打(A1),是在本来就存在的危险环境(A2)中实施危害行为,利用既存危险环境而导致结果(R),虽具体原因是非正常的,但属于危险环境本来就包括的可能,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2/54)(A,B,C,D)
A.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 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 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
(1)甲主观上误将乙的哥哥认为是乙而伤害,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
(2)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甲认识到了对象是人及伤害结果,即认为具有伤害故意;对于伤害故意能包容的结果,应认为均有故意。
①乙可能受伤的结果,在伤害故意范围内,故甲对乙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②乙哥哥受重伤的结果,在伤害故意范围内,甲对乙哥哥也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选项A错误之处在于“过失”二字,选项B的错误在于“方法”二字,选项C的错误也在于“过失”二字。
(3)主观心态以行为时的心态认定,甲在实施打伤乙哥哥的行为当时确有误认,只是在实施完毕后发现错误表示不反对,行为当时显然存在认识错误。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
(4)由于本题是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按具体符合说也能得出相同结论。
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A,C)
A. 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 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 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 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犯罪既遂实行行为导致既遂结果,包括三个要素:
(1)既遂结果,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
(2)实行行为;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结果标准。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A选项,(1)绑架罪是结果犯,以控制人质使之逃脱显著困难或杀害为既遂结果。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是否提出要求、取得财物,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注:也有少数说法认为绑架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安宁,只有第三人受到恐吓时,才是既遂)。
(2)本案中甲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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