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24题)(C)
A. 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
B.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
C.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 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解析:选项A错误,《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选项B错误,《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时,行政长官并非只能签署公布,也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选出立法会。
选项C正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选项D错误,《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可见D是错误的。
2.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卷一93题)(D)
A. 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 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 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 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解析:选项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王某虽在外打工,不在本村居住,但他本人表示要求参加选举,应列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选项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杨某虽然与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但是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即是甲村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项C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而杨某的户籍在甲村,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选项D正确,杨某应列入选民名单。
3.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25题)(C)
A. 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B. 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C. 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D. 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横幅本身不是出版物,拉横幅的行为亦非出版行为,故而不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选项B错误,虽说拉横幅不涉及出版行为,但拉横幅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某市执法部门的这一通告是对这一方式的限制,涉及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选项C正确,该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有利于全市社会的整体利益,目的具有正当性。
选项D错误,合理差别涉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问题,例如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倾斜性保护,公民年满18周岁才有选举权,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优惠等等,即为合理差别对待,本题不涉及不同主体之间区别对待问题。
4.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26题)(D)
A. 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
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项C错误:《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撤销。
选项D正确:《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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