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2
单项选择题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D)
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选项A错误,不选:真正(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的内容,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换言之,某个罪名既可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应符合罪行法定原则,A选项前半句正确。A选项后半句错误的原因在于,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积极实施杀人行为,用枪将对方打死,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甲带朋友儿子乙去游泳,乙溺水,此时,甲对乙有救助义务,若甲明知乙溺水将死,也不救助,导致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甲的救助义务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此处应注意,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义务并非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换言之,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往往没有义务规定。义务只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据。
选项B错误,不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义务)的法律性质(非道义)的义务。(2)作为可能性。(3)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因此,作为可能性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必备条件。在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时,应明确区分作为可能性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什么。如。甲不会游泳,因看电视上说婴儿生来就会游泳,便把婴儿放入危险的湖中,后无法救助,只得大声呼救,导致婴儿死亡。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该例子并不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任何具有常识的,心智正常的母亲都对婴儿不会游泳具有常识和正确的判断,不会因为电视节目说婴儿生来会游泳,真的将婴儿投入湖中,该婴儿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将婴儿放入湖中的行为引起,该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的积极作为性。因此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C错误,不选: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来看,需要是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选项D正确,应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均是概括性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条、115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法》118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11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129条)等四十多个罪名,其中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不作为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刑法》232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233条)等,其中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情况,如母亲不给婴儿喂食,导致婴儿死亡。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刑法》263条)、盗窃罪(《刑法》264条)等,其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为不作为犯罪。
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填空内容相匹配?(2011/2/8)(D)
A. 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 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 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 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解析:选项ABC错误、选项D正确: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A)
A. 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 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解析:A项正确: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三性:时空性、主动性、有效性。甲以杀人的故意放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然后对乙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其主观上又有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目的,客观上有中止行为,未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是由于跳车这一异常介入因素,因此甲成立犯罪中止。
B项错误: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本题中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错误“跳车”造成的,这是异常的偶然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所以甲不成立犯罪既遂。
C项错误: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行为人无法实现犯罪目的,甲已经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积极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乙自身的原因意外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不影响对甲犯罪中止的认定,因此不能认为甲是犯罪未遂。
D项错误: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并非是甲不作为,而是乙突然跳车,甲无力阻拦,因此不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4.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A)
A. 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 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解析:选项A应选:本选项主要考察的是牵连犯的认定问题。牵连犯的成立要件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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