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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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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1

单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2/22)(B)

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解析:选项A错误:程序公正确实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以为实体法的内容必须通过程序法提供的程序才能变为现实,程序法对于实体法具有工具价值,可以说程序公正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但是不能说程序公正就必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当并重,离开了实体公正也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公正。

选项B正确: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利于司法机关接受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选项C错误:非法证据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是有区别的。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必须排除。违反法定程序的部分证据在可补正的情况下,可以经补正后适用,而并非都一律排除。例如,《最高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并非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要排除。

选项D错误: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是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予以考虑的。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该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也会对刑事诉讼主体产生约束作用。

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5)(A)

A. 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 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 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解析:选项A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钱乙是钱甲的哥哥,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故钱乙有资格做钱甲的辩护人,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A当选。

选项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钱乙不是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没有责任必须告诉钱乙。B不选。

选项C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案,检察院讯问小沈时,小沈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武某只是其辩护人,法律并未规定辩护人是否必须在场。武某可以在场,也可以不在场。C不选。

选项D不选:钱甲和小沈是一起诈骗案中的共犯,分别起诉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谈不上并案审理。

3.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3/2/96)(B)

A. 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 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 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 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选项B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选项D错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26)(C)

A. 控告

B. 告诉

C. 举报

D. 报案

解析:选项A错误: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赵某并不是被害人,不属于控告。

选项B错误:告诉针对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并不是自诉案件,赵某也不是自诉人,不属于告诉。

选项C正确: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举报。

选项D错误: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本题赵某有明确的指向对象,不属于报案。

5.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41)(B)

A.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 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 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 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何某虽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财产犯罪,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选项A错误。

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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