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
单项选择题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5)(B)
A. 犯罪预备
B. 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而不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选项D错误、B正确: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故乙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8)(C)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A项错误: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至少是有过失的,并且要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都是单独的犯罪,故意杀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而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虽然杀人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伤害行为的一种,但是不能因此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项错误:结果加重犯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条文的规定说明了强奸罪成立结果加重犯,但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却没有对结果加重犯的相关规定。
C项正确: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说明这是一个非法拘禁的行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说明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条文中规定的死亡情形是因为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和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本题中被害人死亡是被害人跳楼这种异常的偶然的因素导致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D项错误: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这属于另起犯意,对于杀害丙的这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之前以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非属于《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情形。
3.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9)(B)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 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 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 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解析: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
《刑法》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选项A错误,不选:从《刑法》37条的内容可知,利用职业便利,指利用职业上的便利而实行的行为。按照通俗理解,职业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的工作,这个工作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刑法、行政法所称的职业应是公法所允许的职业,如法律职业,生产销售职业等。职务,指在工作过程中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在职业工作中应执行的任务。职业和职务两者间的关系,应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利用职业之便当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职业之便和职务之便都是利用工作的便利。
选项B正确。应选: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313条的规定,本选项正确。此处应明确一点,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禁止令。每个选项都围绕《刑法》第37条之一展开,针对B选项,不应做过多刑法规定外的考虑。同时,本书认为,此处所说的职业禁止决定就是法院的职业禁止令,只能由法院作出。
选项C错误,不选: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职业禁止。
选项D错误,不选: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若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第1款,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时的职业禁止期限远远超过3——5年。
4.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1)(B)
A. 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 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 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 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解析: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符合不得假释条件,A错误。
选项B应选: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第八十一条假释条件的规定,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本选项正确。
选项C不选: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选项中,丙犯贪污罪,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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