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4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2)(D)
A.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 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 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解析: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官在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它具有三个特征:①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裁判者,还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有权有责任积极行使调查权和审判指挥权。②控辩双发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整个事实与证据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处在被动、辅助、补充的地位。③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庭审通常按照法官事先制定的计划进行,法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改变计划。而控方和辩方如果要调取新的证据、提供新的证人等,都只能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有权拒绝其申请。当事人主义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消极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也具有三个特征:①法官消极中立,不主动查明案件事实。②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且积极主动地对抗。③控辩双方共同推动审判的进程,而非法官。选项A不选:在我国,法官在审理自诉案件时,会积极主动地查明案件事实,控制着整个庭审进程。与公诉案件相比,即使自诉案件中控辨双方的地位看似平等,实际上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仍然受到法官的抑制,也无法控制庭审进程。所以,我国的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职权主义模式。A不选。
选项B不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31条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根据该法条可知,即使被告人认罪,这也只是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对于量刑等问题,法庭还是可以允许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所以,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存在控辩对抗,B不选。
选项C不选:承担审判职能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我国当前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在侦查阶段实施任何行为。换句话说,在侦查阶段,法院根本不会参与侦查机关的任何司法活动。因此,在侦查阶段,没有审理者的参与,只存在控辩两方,控辩审三方构造不会形成。所以C不选。
选项D应选:道理同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公诉机关(控方)和犯罪嫌疑人(辩方)两方的活动,法律没有允许审判机关参与,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存在控辩两方。所以D应选。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2/23)(A)
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选项A正确:甲涉嫌盗窃,但涉案金额较小,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选项B错误:该项不属于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属于酌定不起诉。
选项C错误:C项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属于人民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不选。
选项D错误: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4)(B)
A. 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 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 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解析:选项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由上述法条可知,本题的诽谤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案件,况且法律并未规定因涉及某个需要回避的个人而不予受理案件,所以A错误。
选项B应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B正确。
选项C不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就本案而言,王某属于第(五)个情形,但是王某处理自行申请回避外,还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其回避,所以C的说法比较片面。
选项D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法条可知,齐某只能针对参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不能申请没有直接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回避。所以D错误。
4.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37)(C)
A. 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 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 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 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解析:A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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