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
单项选择题
1.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2)(B)
A. 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 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 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 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C错误:2015年最新《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2.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46)(B)
A.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解析: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本案一审是简易程序,可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
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据此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项错误: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可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3.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2015/3/48)(B)
A. 诉讼终结的裁定
B. 驳回起诉的裁定
C. 不予受理的裁定
D.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解析:A项错误:诉讼终结是诉已经成立,起诉之前王旭已经死亡,不符合诉的条件,因此不可裁定诉讼终结。
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本案的被告在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C项错误:本案法院已经受理,在送达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再裁定不予受理。
D项错误: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实体性的判决,本案无需经过实体审判,仅程序上便可驳回起诉。
4.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7)(B)
A.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解析:选项A、C不选。首先,该题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问题,而非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该题中,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分别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共同的被申请人。选项A仅把五湖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C将阳光公司作为第三人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项A、C错误。
选项B应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分别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共同的被申请人。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项B正确。
选项D不选。在该题目中,只有马迪提出申请,故,申请人应当只有马迪一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阳光劳务公司应当为被申请人。故,选项D错误。
5.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3/100)(A)
A. 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 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 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 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解析: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9473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