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单项选择题
1.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5)(C)
A. 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借条出具日。
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这一规定可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本题中银行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仅失去了胜诉权,但仍可以向乙追偿。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0)(B)
A. 属于选择之债
B. 属于连带之债
C. 属于按份之债
D. 属于多数人之债
解析: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选项D错误: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的着眼点在于同一个债之主体的多寡。本题中,乙与银行成立了一个保证之债,丙与银行成立了另一个保证之债,乙、丙虽对债权人应基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基于两个债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就不是多数人之债。
3.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0)(D)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解析:关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甲为自己,也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仍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BC错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甲有权依据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医疗费赔偿,而本题中的受益人包括乙和丙。
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4.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11)(B)
A. 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 “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 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 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不选:《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甲乙订立的美容服务协议中有典型的格式条款,“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这一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因为,甲单方放弃服务,甲没有享受到的美容服务部分所对应的款项,乙公司应当在扣除基本成本后予以退还,但是乙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将合同相对人甲的这项价款请求权予以排除,因此该条款无效。因此,选项B应选。该条款无效不影响美容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A选项错误,不选。
选项C不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本题中,甲单方放弃服务,实际上是甲单方解除美容服务协议。甲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情形下,单方解除该协议,实际上构成违约,甲要承担因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C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D不选:《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接受的是美容服务,与人身有关,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因此,甲承担违约责任,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可。D说法错误,不选。
5.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6)(C)
A. 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 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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