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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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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

单项选择题

1.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3/50)(D)

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 裁定诉讼中止

D. 缺席判决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所以再审的程序是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不存在撤回起诉。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是吴某,且吴某出庭参加了案件审理,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是万某,所以不能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所以不能中止诉讼。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C)

A. 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解析:选项A不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再审程序由中级法院提审,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法院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到二审程序中,“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无疑是剥夺了丙公司的上诉权,故,不正确。

选项B不选,选项C应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题中,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要求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正确。

选项D不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非“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故,选项D不正确。

3.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3/48)(C)

A. 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 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 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 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解析:选项B、D不选,选C。《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中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由此可知,申报人有权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如果发现利害关系人中报的票据跟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法院发现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跟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不论哪一种处理方式,都不存在法院“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故选项B、D不正确,不选。但是C选项正确。

选项A不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利害关系人有权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债权,故,法院不能以超过公示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所以,选项A错误。

4.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1)(B)

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解析:选项A不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题目中,案外人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随后申请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此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非易某承担。故,选项A错误。

选项B应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选项B正确。

选项C、D不应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应当仅有两类,一是案外人,二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以,王某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选项C、D错误。

5.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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