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单项选择题
1.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3/42)(A)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法院向张某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张某在开庭之前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并予以回复,表明张某同意电子送达,且张某的电子邮件能够收悉。
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法院向海斯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但开庭之前法院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这表明海斯的电子邮件地址不能够确认收悉,因此不得适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书。
2.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45)(C)
A.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发现生效裁判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时,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甲公司的诉讼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消灭,丁公司继承了甲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合并前甲公司发生的诉讼,发现有法定的再审事由的,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丁公司才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但案外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属于第三人的范畴,本案中的丁公司是当事人,而不是案外人。
3.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6)(C)
A. 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
B. 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C. 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
D.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解析:选项C正确,应选。民诉司法解释第245条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的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误算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笔误”。依据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以裁定书的方式对判决书上的笔误进行补正。 选项A错误,不应选。因为只有涉及到案件实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重大程序错误才会开启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死亡赔偿金属于计算上的误算,法律属性为“笔误”,而非重大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故没有必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选项B错误,不应选。原判决书是生效法律文书,有确定力,未经法律程序不得任意改动,按照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笔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进行补正。
选项D错误,不应选。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只需要做出判决的法院进行裁定补正即可。
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3/95)(A)
A. 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 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 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
选项B错误:郭某取得兴源公司100万元预付款是基于买卖合同,兴源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返还货款的请求,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B表述错误。
选项C错误:选项C考查仲裁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个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56条第(一)项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D错误:D选项考查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故D表述也是错误的。本题选A。
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5)(C)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 环保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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