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9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41)(D)
A. 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 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选项B错误:期间是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选项C错误: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
2.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3/41)(C)
A. 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 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 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 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表述正确,排除A。 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故B表述也是正确的,排除B。
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故C表述是不正确的。
选项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故D表述也是正确的,排除D。本题选C。
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6)(D)
A.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据此规定,陈某的异议在法定期间(15日内),可以发生效力。
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进行实体审查,所以C项中陈某的异议成立。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4.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2017/3/50)(D)
A. 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 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 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 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解析:选项A不选。《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有两个,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情况,故,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W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是仲裁协议签订地也非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不正确,不选。
选项B不选。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只有H市中级人民法院和A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选项B中的M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选项C不选。虽然A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其并不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合同签订地的H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故,选项C认为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的观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太绝对了。
选项D应选。依据法律的规定,百向公司既可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也可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故,D正确。
5.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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