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二 >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本单篇文档共21737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二 真题试卷 1604人下载
价格: 1.20 原价:¥9.00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单项选择题

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12)(B)

A.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解析:选项A不选:《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凯德公司无真实交易意图,为了给公司上市造势,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一),导致真诚公司受有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说法正确,选项B应选;A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C不选:《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D不选:凯德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付出大量成本,是凯德公司的自愿行为,并且相对人真诚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D说法错误,不选。

2.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10)(D)

A. 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 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 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 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解析:《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陈老伯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误将拟购买商品房周边的“轨道交通”理解为地铁,实际上是城市铁路。这属于对标的物的特性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将产生的后果是,陈老伯出行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陈老伯的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理由是,构成重大误解,要求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须兼具主观重要性与客观重要性,所谓主观重要性是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就是指表意人作为一个假象理性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陈老伯产生的错误不具有客观重要性,因为相比房屋本身的价格,出行增加的成本较小,对于一个假象的理性人而言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不会因此要求撤销房屋预售合同。因此,陈老伯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选项AB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C不选:《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双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时”。

(三)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为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不构成显示公平。陈老伯不能主张撤销该合同。

选项D应选:《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一方或第三人(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二)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三)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欺骗具有不正当性。本题中,开发商不存在积极或消极欺诈。陈老伯对物的特性的错误认识也并非开发商导致的,因此开发商也不构成欺诈。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D选项正确,应选。

3.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3/21)(D)

A. 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 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 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 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解析:AB项正确、不选: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因此该财产属于王冬的个人财产。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表明王冬以行为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因此原公证遗嘱无效,对住房和门面房的价款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冬死后,因此,对于住房和门面房款,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张霞、子女王希、王楠均有继承权。

C项正确、不选:王冬死后,继承开始,王希死亡,王希后于王冬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王小力作为其儿子可转继承其父应得的份额。

D项错误、应选:由于王冬生前的行为撤销视为对遗嘱的撤销,故其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由张霞、王楠、王小力共同继承。

4.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3/67)(D)

A. 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 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 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 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解析: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21737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