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0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8题)(D)
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A选项中“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是错误的,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A选项错误。
B选项中“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是错误的,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B选项错误。
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应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无须提交院长审查决定。C选项错误。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是正确表述。D选项正确。
2.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卷三·48题)(D)
A. 书证
B. 鉴定意见
C. 勘验笔录
D. 电子数据
解析:该照片不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的说明,因此不属于鉴定意见;也不是特定主体对案件全貌所做的客观描述和记录,因此也不是勘验笔录: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此案的照片是用来固定李某受损害程度的,不是以照片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不属于书证。此案照片的性质比较特殊,是以数码相机拍摄的,其存在和栽体是以特定的电子信号为特征的,因此属于电子数据。应选D项。
3.法院电子邮件告知李红领取判决书,李红让诉讼代理人李欢代取,李欢发现判己方败诉,对结果不认可,拒签送达回证,送达人员在回证上注明李欢拒收,由有关见证人签名,那列哪个选项正确?(D)
A. 构成直接送达
B. 构成委托送达
C. 构成电子送达
D. 构成留置送达
解析:《民诉解释》第13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民诉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本案中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收,可以对其代理人采用各种送达方式。给代理人送达时,代理人拒不签收,由见证人签名,是留置送达的方式之一。所以本案的关键有两点,首先,可以对诉讼代理人送达,其次,对代理人可以适用留置送达。D项正确。
如果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李欢直接签收文书,则构成直接送达。本案中李欢没有签收,所以不构成直接送达。A项错误。 委托送达是法院之间互相帮助送达的一种方式。本题中没有法院委托另一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情形。不构成委托送迭。B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诉解释》第136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本题中法院用电子邮件通知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是告知当事人领取文书,是和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方式,不是电子邮件方式直接将文书送给当事人,不是电子送达;另外电子送达必须当事人同意才能采用,本题中当事人也没有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也不能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不构成电子送达。
4.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A)
A. 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 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 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 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说明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撒诉的,但法庭辩论后原告的撤诉权受到限制。B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89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C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既可以提出公益诉讼,也可以提出私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受理后,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
5.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0题)(C)
A. 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 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 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 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上诉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的方式,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本案中,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其他的任何方式和方法均不能产生上诉的效力。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C选项当选。
6.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南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9题)(D)
A. 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 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 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 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解释》第307争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结合本题,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已向自己作出抵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拟向法院起诉。由于该套房产同时涉及甲、乙、丙三者的利益,丙作为原告提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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