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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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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8

单项选择题

1.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2008年·四川·卷三·33题)(B)

A.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D. 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解析:《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关于人身关系的不能仲裁。”故C项说法错误。

民政部门并没有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权,D项说法错误。

2.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5题)(D)

A. 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 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 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解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本案属于相邻关系(通行)纠纷,因此法院有权也应当依职权先行调解,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本案中法院有权邀请村委会主任参与调解,B选项错误。

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放弃一定诉求和权益以求调解成功,恰恰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选项错误。D选项当选。

3.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卷三·37题)(C)

A.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民诉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小桐作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其造成周某的损害,周某起诉苏拉公司时,以接受派遣的苏拉公司为被告,菲特公司既不是被告。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B项错误。 周某主张劳务派遣公司菲特公司承担责任的,其应和接受派遣的单位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C项正确。

4.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卢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39)(C)

A. 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 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 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D项错误。

5.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8题)(C)

A. 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 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解析: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专家辅助人不属于鉴定人,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质证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因而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不应批准。A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不属于法定证据,只是视为当事人陈述。B项错误。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负担。袁某是专家辅助人,其出庭费用应由申请其出庭的原告负担,而不是败诉方负担。D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C项正确。

本题选正确答案,因此选C项。

6.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口,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33题)(A)

A.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解析: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对于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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