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5
单项选择题
1.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7题)(D)
A. 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 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 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 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解析: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始终是侵权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的变化并没有引起诉讼标的的变化。A项错误。
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均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B项错误。
变更之诉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是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向他给付一定的财产或行为。本案中刘某要求李某将车修好,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即作为义务,后刘某变更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原告给付一定的财产和履行作为的义务,不论刘某诉讼请求如何变更,该案均为给付之诉。c项错误,D项正确。
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38题)(D)
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或相对应的权利,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平等原则。故A项错误。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处分原则,故B项错误。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同等原则。故C项错误。
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要求当事人对是否同意调解和调解的内容均需自愿达成,调解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D项正确。
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6题)(C)
A. 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本案作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的情形。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公开审理,也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无须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中“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实际上是将该案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类型,亦错误。
D选项中本案“应当公开宣判”是正确的,但本案“应当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综上,C选项当选。
4.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同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50题)(D)
A. 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 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 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 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解析:《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5.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年·卷三·43题)(B)
A.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 租赁合同无效
C. 自己无支付能力
D.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解析:反诉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能够吞并或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诉讼请求或事实的否定。 A项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丧失胜诉权,是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是反驳,不构成反诉。A项不当选。
B项中被告认为租赁合同无效,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构成了独立的确认之诉。该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则原告基于租赁合同的给付之诉的诉求就会被法院驳回,构成反诉。B项当选。
C项中被告称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是对未支付租金原因的解释,既没有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也没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也不构成反驳。C项不当选。 D项中被告主张已经支付租金,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构成反驳;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不是反诉。D项不选。
6.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C)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解析:《民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该法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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