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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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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2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47题)(D)

A. 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 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 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 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都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异议的主体都包含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A、B、C选项正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救济手段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所以二者的救济手段不同。D选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卷三·42题)(C)

A. 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 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 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因此B项正确。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比如生效的维持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没法执行也不需要执行,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关于调解中的担保问题,调解中可以约定担保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但无需担保人签收。自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担保生效。故D选项表达正确。

3.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6题)(A)

A.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 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 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也是审判人员,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属于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此申请回避的事由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许某在开庭时知道上述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也符合法律规定。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泰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丙在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停止参与本案审理。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6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对陪审员丙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法院的回避决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手段是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D项错误。

4.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9题)(D)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126条中。《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A选项中“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错误。B选项于法无据。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中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受移送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还和移送法院因此发生争议互相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应当报请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案中受移送法院乙市B区法院不仅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还认为移送法院甲市A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而且题千中明确说“发生争议”,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省高院才是两个不同市的基层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D选项当选。

5.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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