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9题)(A)
A.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 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 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 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解析:中级法院既可以管辖一审案件,也可以对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大涉外案件进行一审管辖:对于非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各级法院均可管辖,中级法院当然也可以对一审非涉外案件进行受理和管辖。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舍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均需开庭审理;审理二审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选项错误。
同理,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但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经过上诉期的才属于生效判决。D选项错误。
2.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2014年·卷三·35题)(C)
A. 检察监督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解析:诚实信用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项、B项不当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法院应保护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享有相同或对等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项当选。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和中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在外国法院诉讼权利的,中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也进行相应限制,对等原则体现了差异对待,没有充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项不当选。
3.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7题)(C)
A. 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 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 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 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解析: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要求法院确定某项事实,并不是确定某个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婴儿不是确认之诉。A项错误。 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要求法院认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是非诉案件,不是变更之诉。离婚案件才是变更之诉。B项错误。 给付之诉是原告认为他和被告之间存在某法律关系,基于该法律关系要求履行被告一定的民事义务。给付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的财物,是给付之诉。C项正确。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他和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是变更了抚养关系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是变更之诉,不是给付之诉。D项错误。
4.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年·卷三·39题)(B)
A. 李某
B. 李某和徐某
C. 李某和该中心
D. 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解析:《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该案属于个体工商户涉诉,没有字号,因此不能以字号为被告,C、D项错误。
个体工商户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和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因此应以李某和徐某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A项错误。
5.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0题)(D)
A. 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 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 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 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杨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起诉接受劳务的薛某,而不是提供劳务的杨某。A项、B项错误。
这种情况的侵权,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C项错误,D项正确。
6.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变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1题)(A)
A. 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 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次,只是从第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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